2002年10月8日农业与农村发展部第89号
引进植物品种和有益生物的植物检疫规定
农业与农村发展部:
根据1995年11月1日CP第73号法令规定了农业与农村发展部的职能、权力和组织机构;根据2002年6月3日CP第58号法令指导植物保护及检疫条例的实施;植物保护部部长和科学技术与产品质量部部长议案。决定:
第1条该决定与引进植物品种和有益生物的植物检疫规定一同颁布。
第2条本决定签署后15天生效。
第3条办公室主任、植物保护部部长、科学技术与产品质量部部长以及该部门下属单位领导、相关组织和个人必须执行该决定。
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副部长 BUI BA BONG
引进植物品种和有益生物的植物检疫规定
(2002年10月8日与农业与农村发展部2002年第89号决定一同颁布)
第1条实施范围和对象
1.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的植物检疫。
2. 本规定适用于作为植物品种和有益生物引进的应施检疫物。
第2条名词及术语解释
本规定中下列名词及术语应作如下解释:
1.植物品种包括种子、块茎、茎秆和植株的部分、其他原生质体(组织、胚胎、细胞)等作为种质资源的材料。
2.允许进口的植物品种指列入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公布的允许进口植物品种名单的品种。
3.首次进口的新植物品种指未列入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公布的允许进口植物品种名单,且首次引进越南的品种。
4.有益生物指真菌、昆虫、动物及其他对植物资源有益或能限制有害生物的破坏作用的生物。
第3条植物品种和有益生物进境前检疫的规定
1.允许进境的植物品种
引进植物品种的组织和个人必须至少提前3天向植物保护部申报。
2.首次引进的新植物品种
a.引进植物品种的组织和个人必须服从农业与农村发展部或其他授权允许进口部门的行政人员的调遣;至少提前10天将品种的学名、品种的归属、品种的产地、品种可能有的虫害、品种的计划用途、品种试种地点及其他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如果可能的话)植物保护部。
b.植物保护部应指定地点,提前5天进行播种或栽培,以监控害虫情况,并将情况报告货主及进境口岸植物检疫部门。
3.引进有益生物
a.引进有益生物的组织和个人必须服从农业与农村发展部或其他授权允许进口部门的行政人员的调遣,至少提前10天将该物种的地理分布、生物学和生态学特性、使用目的、生长繁殖地点及其他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如果可能的话)植物保护部。
b.植物保护部应至少提前5天通知货主,并将该上述有害生物情况报告进境口岸植物检疫部门。
第4条口岸植物品种和有益生物植物检疫规定
1.查验单证
- 进境植物检疫许可证;
- 输出国植物检疫证书;
- 其他相关材料(如果有的话);
- 植物检疫注册登记材料(根据2002年第82号决定)。
2.检验、抽样
a.方法:
- 植物品种为块茎、果实:根据部门标准No.10 TCN 336-98:植物检疫进出境或过境块茎、果实检验方法
- 植物品种为种子:根据部门标准No.10 TCN 337-98:植物检疫 进出境或过境各类种子检验方法
- 植物品种为植株、枝条、幼芽:根据部门标准No.10 TCN 338-98:植物检疫 进出境或过境植物检验方法
b.样品处理
- 允许进境植物品种的样品,经检验和专家鉴定受害虫为害的,必须把一部分留存在口岸,其余部分应送交进境后植物检疫中心,在隔离的植物检疫场地内进行播种和种植。整批货物应在登记的地点种植。
- 初次引进的新植物品种,经检验和专家鉴定受害虫为害的,必须送交进境后植物检疫中心,在隔离的植物检疫场地内进行播种和种植。整批货物应在植物保护部指定的地点种植。
- 其他原生质体:
口岸实行批批查验,不在现场抽取样品。整批货物应当运往指定地点。
- 有益生物:
口岸实行批批查验,不在现场抽取样品。整批货物应当运往指定地点进行增殖培养。
3.操作规程
a.经检验、分析、专家鉴定,该植物品种符合进口的所有条件,口岸植物检疫部门应当签发进境、过境、境内转运植物检疫证书(根据农业与农村发展部2000年11月20日第118号决定第10条)。
b.送达植物检疫通知书:签发进境、过境、境内转运植物检疫证书后,口岸植物检疫部门应送达植物检疫通知书:
- 植物品种允许进境:送达植物保护部、进境后植物检疫中心和该植物品种进行播种、种植地的省植物保护部门。
- 初次引进的新植物品种:送达植物保护部、进境后植物检疫中心、直属的植物检疫部门和该植物品种指定播种、种植地的省植物保护部门。
- 有益生物:送达植物保护部、对该有益生物的增殖培养进行监管的进境后植物检疫中心。
4. 对引进植物品种和有益生物的管理就执行现行规定。
第5条植物品种和有益生物的邮寄-进境植物检疫规定
1. 允许进境的植物品种
- 在隔离条件下对隐藏病害进行监管。
- 在种植地点对害虫情况进行监管。
2. 初次引进的新植物品种
-在隔离条件下对隐藏病害进行监管。
-在指定隔离地点对邮寄-进境害虫进行监管。
- 监管结束后,植物检疫部门应就该品种能否投入使用给予答复。
��O��0�����播种和种植。整批货物应在登记的地点种植。
- 初次引进的新植物品种,经检验和专家鉴定受害虫为害的,必须送交进境后植物检疫中心,在隔离的植物检疫场地内进行播种和种植。整批货物应在植物保护部指定的地点种植。
- 其他原生质体:
口岸实行批批查验,不在现场抽取样品。整批货物应当运往指定地点。
- 有益生物:
口岸实行批批查验,不在现场抽取样品。整批货物应当运往指定地点进行增殖培养。
3.操作规程
a.经检验、分析、专家鉴定,该植物品种符合进口的所有条件,口岸植物检疫部门应当签发进境、过境、境内转运植物检疫证书(根据农业与农村发展部2000年11月20日第118号决定第10条)。
b.送达植物检疫通知书:签发进境、过境、境内转运植物检疫证书后,口岸植物检疫部门应送达植物检疫通知书:
3.有益生物
-在指定的增殖培养机构对有益生物的生长情况进行监管;
- 评估其影响及定殖范围;
- 监管期(见第6条)结束后,植物检疫部门应就该生物能否广泛使用给予答复。
第6条对初次引进的新植物品种和有益生物监管期的规定
序号 |
受监管植物、生物 |
监管时间 |
1 |
多年生果树的种子 |
1-2年 |
2 |
果树的嫁接苗 |
1-2年 |
3 |
林业树种 |
1-2年 |
4 |
短期产业化树种、草药 |
3-6个月 |
5 |
多年生产业化树种、药用树种 |
1-2年 |
6 |
粮食作物 |
6个月 |
7 |
蔬菜和次要粮食作物 |
3个月 |
8 |
管状植物 |
1个生长周期 |
9 |
花卉植物、装饰植物 |
6-12个月 |
10 |
草,绿色铺地植物 |
6个月 |
11 |
其他原生质体 |
3个月 |
12 |
有益生物 |
1年 |
第7条执行规定
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或新情况,有关组织和个人应立即报告植物保护部,并由其汇总上报农业与农村发展部,以便对解决、改正和/或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