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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植物保护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 2012-07-24    来源:    作者:    阅读:

植物保护条例

(2002年6月3ND-CP58号法令颁布)

第一章 总 

1本条例规定了植物有害生物的预防和根除。

2

1. 必须保护的植物资源包括粮食、粮食作物、经济林木、林业树种、果树、动物饲料作物(animal feed plants)、草药、花卉作物、装饰用作物和其他产品可用的植物。

2. 必须预防和根除的植物有害生物包括害虫、病害、有害杂草、有害野生植物、害鼠、害鸟、有害的不明生物及其他有害生物(共称为有害生物)。

3植物保护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植物保护措施应定期、同步进行,以防为主,及时检测,及时根除;

2. 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保证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以及社会效益;

3. 有害生物的预防和根除必须有效并同时保证对人、栽培作物、有益生物的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持生态平衡;

4. 采用综合防治措施,以生物措施和传统经验为主。植物化学保护措施仅在非常必要时使用,且必须符合植物保护机构的规定。

4

1. 各部、各分支机构以及各级人民委员会,在其自身职能、责任和权力范围内,必须共同组织对植物有害生物预防和根除工作。

2. 经济团体、政治组织、社会政治团体、社会团体、社会专业组织及个人在植物有害生物的预防和根除时必须严格遵守本条例令。

3. 越南国内及其成员机构在其职责、权力范围内必须宣传和动员人们执行并监督植物有害生物预防和根除法令的执行。

第二章 植物有害生物的预防和根除

5植物有害生物的预防和根除必须结合研究、试验、生产、开发、加工、储藏、贸易、使用、出口、进口、进口加工后复出口、出口加工后复进口、转运和其他与植物有关的活动定期、同步、及时的进行。

预防和根除植物有害生物的措施必须在群众中广泛推广、普及和开展培训。

6有关植物保护及检疫国家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1. 对有害生物发生的可能性、发生时间以及危害范围进行调查、检测、预测预报,并发布通告;

2. 检查植物有害生物危害情况,要求货主提供所需的文件和施检所需条件;

3. 指导植物有害生物预防和根除措施的实施;记录违反植物保护法的行为,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并进行处理;

4. 要求人民委员会或同级管理机构、生产和/或销售单位为植物有害生物的预防和根除调动人员和物资;

5. 指导观察、试验和植保技术产品的实施。

7货主应履行以下职责:

1. 主动对田间或仓库中有害生物发生情况进行检查、监测、检测、捕捉;

2.预防和根除有害生物采取以下措施:种子处理、田间卫生、土壤深耕、种植抗病品种、合理施肥、合理排灌、适时耕种;

3.当有害生物发生并必须被扑灭时,货主有义务在植物保护和检疫国家机构以及从事植物保护工作的组织和个人指导下实施物理、人工、生物和化学的措施进行根除;

4. 当发现对植物造成严重危害的有害生物时,应立即向就近的植物保护和检疫国家机构或从事植物保护工作的组织和个人报告;

5. 要求植物保护和检疫国家机构及从事植物保护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简述有害生物在本地区的发生情况,并指导预防和根除措施的实施。

8对植物保护及检疫国家机构履行告知和报告制度作了如下规定:

1.根据植物保护机构对其直接管理机构和上级专业植物保护机构负责的规定,植物保护及检疫国家机构的各级下属机构必须对植物有害生物的情况、预防和根除植物有害生物的结果向上级作定期的、不定期的、季节性的和全年性的报告。

2.植物保护及检疫国家机构的上级单位应就植物有害生物预防和根除措施通知实施植物保护行为的下级植物保护机构、组织和个人,并提供指导。

9宣布为疫情的条件:

1. 在省或直辖市范围内:

如果植物有害生物大范围迅速发展,造成 60%以上种植面积遭受影响,而且30%以上种植面积遭受严重影响的,根据农业与农村发展部法律规定,各省、直辖市的植物保护部门必须进行调查、确认,并作出结论。

2. 在全国范围内:

如果植物有害生物在两个省、直辖市或更广的范围内迅速发展,造成30%以上种植面积遭受影响,而且15%以上种植面积遭受严重影响的,根据农业与农村发展部法律规定,植物保护部必须进行调查、确认,并作出结论。

10决定宣布为疫情和取消疫情的权限:

1. 如果某些在全省或自治区对植物造成危害的生物符合本条例第9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该省或自治区的人民委员会主席应决定宣布为疫情并将其报告农业与农村发展部;

2. 如果某些在全国范围对植物造成危害的生物符合本条例第9条第2款规定的宣布为疫情的条件,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应决定宣布为疫情,并将其报告国家总理。

3. 如果有害生物宣布为疫病后不再造成严重危害,应宣布该有害生物不再流行的决定;有权决定宣布疫情的人应取消该决定。

宣布为疫情后,各级植物保护机构必须对其进行监测,制定扑灭措施,防止其传播,并制订计划防止其再发生。

11疫情发布后,国家机构、组织或个人的职责:

1. 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部长应指导和指挥疫区迅速扑灭疫情,防止其传播到其他地方;

2.疫区各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必须指挥相关部门联合社会组织,动员当地群众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灭疫病,防止其传播到其他地方。根据流行的危险性和传播广度,流行病发生地的人民委员会主席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其直接上级,并申请采取必须的措施消灭流行病,克服其影响,并预防该疫病的再发生;

3. 尽管地方已尽最大可能调动人力、物力来扑灭疫病,但仍不能将其扑灭的,各省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应将情况报告国家总理,或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部长,再由其报告国家总理,由总理决定采取必要措施扑灭疫病;

4. 疫区的货主和相关组织和个人在职权部门的指导下,必须采取措施扑灭疫病。

12国家鼓励符合本条例第13条规定的组织和个人提供以下植物保护服务:

1. 调查、预测、预报植物有害生物的情况;

2. 指导货主采取措施预防和根除植物有害生物;

3. 经营植物保护用品;

4. 采取措施预防和根除植物有害生物。

13直接提供植物保护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具备植物保护的专业资质(毕业证或执照);

2. 具备地区或更高级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3. 具备合法且确定的经营地址。

从事植物保护用品经营服务的活动和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农药的也必须遵守本规定规定。

14提供植物保护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1. 严格按照经济合同法规定与货主签订植物保护服务合同;

2. 严格遵守植物保护及检疫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

15严禁下列行为:

1. 施用对人、有益生物有危险的农药,比如:施用列入禁止使用农药名单的农药或允许使用农药名单以外的农药;不按说明使用农药;

2.销售或使用经农药处理的产品,而该农药未确定安全间隔期和允许使用剂量的;

3. 进口、出口、生产、运输、转运、储存、销售和使用感病品种或越南植物检疫应检物名单上所列的植物检疫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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