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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加强SPS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发布日期: 2012-07-20    来源:    作者:    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关于加强SPS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和泰国在实施世界贸易组织(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领域的合作,促进两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包括鱼和水产品)和食品的贸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以下简称“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共识:
  
  第一条 
  
  为促进贸易,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消费者及环境,实现SPS协定的目标,双方同意根据SPS协定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精神,依据各自的法律、法规,加强在SPS措施领域内的合作。
  
  本备忘录的各项活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各自的法律、法规,且不影响双方已签署的其它国际协定中确认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本谅解备忘录第一条中提到的合作将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SPS措施实施情况交流
  
  (1)交流目前正在执行或新公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程序和技术信息。
  
  (2)交流实施SPS协定的经验和参加WTO/SPS措施委员会会议时对相关问题的立场和看法。
  
  (3)交流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PPC)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等SPS国际标准组织的信息及对有关问题的立场和观点。
  
  2.为解决双边贸易中的SPS问题,可不定期举行双边会议或组织研讨会。包括就SPS措施领域内既有科学价值又有实践意义的专题互派专家,开展合作研究。
  
  根据工作需要或合作安排,双方检验检疫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交流访问。
  
  3.交流双方国内发生的对国际贸易可能产生影响的动物传染病、检疫性植物病虫害、食品安全的问题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4.双方建立直接的联络点,讨论和解决贸易中出现的SPS问题。
  
  中方联络点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际合作司,泰方联络点设在泰国农业与合作部国家农业产品和食品标准局。
  
  5.进行双方都同意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技术合作以推动两国SPS措施领域的发展。
  
  第三条 
  
  双方出口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食品应附有出口方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该证书应符合进口方的要求。
  
  双方认识到进出口双方都将从实施WTO/SPS等效性原则上获益,只要一方采用的SPS措施能满足另一方的SPS适当保护水平,则另一方应考虑接受该
  措施。双方将依据WTO/SPS原则和技术可行性,对于具体商定的产品,在等效性安排方面进行合作。
  
  双方认识到WTO/SPS协定所认可的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制订的国际标准和程序对促进农产品、食品国际贸易的重要作用,将积极采用相关国际标准,并及时交流经验和信息。
  
  第四条 
  
  双方将共同建立一个SPS问题的可追索制度,对双边贸易中出现的SPS问题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一方在接到通报后有义务对出口货物的检验、测试、出证和批准情况进行核查,并尽快向对方反馈核查结果,说明出现问题的原因。如果出口方检验检疫部门要求与进口方检验检疫部门共同对出现问题货物的检验检疫结果进行核对,只要该要求符合相关国际规则且不违反进口国国内法律、法规,则进口方应同意此类要求。
  
  如经核查,所出现的问题属偶然的技术问题,则应将其与出口方整体的检验检疫体系和程序安排问题清楚地区分开,采取的处理措施仅限于针对出现问题的货物,而不导致其他货物信用或出口能力的丧失。
  
  第五条 
  
  本备忘录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执行。
  
  在本谅解备忘录的实施过程中,双方可能会达成一些补充协议。
  
  对本备忘录的解释或在实施过程中双方产生的歧义或争端,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第六条 
  
  未经双方书面批准,不得允许任何其他第三方参与本备忘录范围内的活动或获得相互交换的信息。双方在与第三方交流信息或向第三方提供信息时,必须遵守其各自国内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在国际协议中所做的承诺。
  
  第七条 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届时如没有反对意见,本备忘录将自动延长相同的期限,并依此顺延。如果任何一方希望修改或终止本谅解备忘录,须提前六个月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另一方。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四年四月十二日在曼谷签署,一式两份,包括中文、泰文和英文文本,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若双方对文本的理解出现疑义,则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泰王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与合作部
  
  代表                   代表
  
  李长江                  颂塞贴·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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