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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植物控制(植物检疫证书)条例
发布日期: 2012-07-20    来源:    作者:    阅读:


植物控制法案(
57A章,48款)

植物控制(植物检疫证书)条例

历史:  G.N.NO.S29/94  1995修正案              R4 2000修正案

 [19941230]

 

条目

1 引言

2 定义

3 出口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管制物品植物检疫证书的申请

4 签证前的检查和检验

5 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

6 其他证书的背书

7 植物检疫证书的费用

8 签证的条件和限制

9 植物检疫证书的重发

10 费用的减免

11 使用或伪造(证书)应负的法律责任

 

附录一(见附件

附录二(见附件


引言

1. 以下条文称为植物控制(植物检疫证书)条例

定义

2. 在以下条文中—

“授权害虫控制代理人”系指根据本法案第27款经局长同意注册的人。

“装运”系指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管制物品任何时间内被装运出口。

“管制物品”系指任何植物、植物产品、仓储地、包装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土壤或其他有机物,以及可能携带或传播害虫的、或在国际运输过程中要求植物检疫措施的物品或原料;

“处理证书”系指由一个授权害虫控制代理人签发的任何证书,证明已经对管制物品进行处理,并且是根据局长或进口国要求完成的。

出口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管制物品植物检疫证书的申请

3. (1) 根据本法案第30款向授权检疫官员提交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申请,应以固定的格式制作、按局长确定的方式提交,并详细说明

(a) 是否需要除虫或消毒证明,并且

(b) 证书上是否需要加注特殊的声明。

(2) 就申请本身而言,根据上款(1)所做的申请,申请人应在征得检疫官员同意,并且不影响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管制物品的装运的情况下,确定检验时间,。

签证前的检查和检验

4. (1) 申请提交后,为签发关于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管制物品装运的植物检疫证书,检疫官员或授权害虫控制代理人应当

(a) 对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管制物品(包括包装材料)的装运进行检查,并合理扦样以备必要的分析或实验室检验;

(b) 对装载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管制物品的集装箱、容器及其类似物、运输工具进行检查,并且

(c) 完成以上必要的工作以便进行签证。

(2) 如果植物检疫证书中要求注明该批装运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管制物品已经除虫或消毒,其除虫或消毒处理应当在检疫官员或植物害虫控制代理人的监督下进行。

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

5. —(1) 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必须—

(a) 该批装运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管制物品经检疫官员检查后符合要求—

(i) 符合申请书中的描述;

(ii) 不存在进口国规定的检疫害虫,并且

(iii) 符合进口国现行植物检疫要求,包括对非管制类检疫害虫的要求,并且

(b) 根据本法案第7款,申请人已经缴清相关检查和签证费用。

(2) 对原产新加坡的管制物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应使用附录一中的Form 1

(3) 对非原产新加坡的管制物品的再出口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应使用附录一中的Form 2

其他证书的背书

6. 根据附录二的规定,申请人缴清费用后,检疫官员可以在该批装运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管制物品的植物检疫证书上,背书任何处理证书或植物检疫证书的复本。

植物检疫证书的费用

7. 附录二中规定了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应缴纳的费用。

签证的条件和限制

8. —(1) 根据本法案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时,检疫官员为保证植物检疫证书的有效性,可以实施下列条件和限制。

(2) 在出口商签收植物检疫证书后,任何一位检疫官员都有合理依据认为该批货物与根据上述(1)条款项下的条件和限制不符合,该官员可以重新检查该批装运的植物、植物产品、其他管制物品、货物的包装、集装箱、容器或其类似物、运输工具。

(3) 在重新检查之后,该检疫官员认为该批货物的不符合项影响了该植物检疫证书的适用性,他可以要求取消该证书或者进行修改。

(4) 被取消的任何证书,已经缴纳的费用不再退还。

植物检疫证书的重发

9. —(1) 当一份植物检疫证书受损、玷污或因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字迹模糊,或者要求修改,申请该证书的植物、植物产品、其他管制物品的出口商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重发。

(2) 请求重发植物检疫证书的每一份申请,应按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制作,并按附录二的规定缴纳费用。

(3) 除非已经向主管部门退回原发动物检疫证书并取消,否则不能重发植物检疫证书。

(4) 上述第(3)条款下退回取消的证书,已经缴纳的费用不再退还。

费用的减免

10. 任何政府部门或科研机构根据本法案要求申请植物检疫证书产生的所有费用,可以完全或部分免除—

(a) 由主管领导决定,或者

(b) 由经新加坡国家公园局局长授权的管理局下属检疫官员决定。

使用或伪造(证书)应负的法律责任

11. 任何人—

(a) 伪造植物检疫证书并声称该证书为授权检疫官员签发的;或者

(b) 明知或者有理由相信一份证书系伪造或者仿造,但是仍以欺骗或不诚实手段按真正的植物检疫证书来使用的,视为犯罪,将被处以不超过10000美元的罚金,或者不超过3年的监禁,或者两项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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