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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植物控制法案(57A章)
发布日期: 2012-07-20    来源:    作者:    阅读:


此译文系20051012的;最近的有效版本是20001230的;(本版本)产生于20051012

植物控制法案(57A章)

历史:199318号法案→ 1994年版本Cap.57A  1999年版本 Cap.57A 2000年修订本

此法案系,为了加强和完善与——植物、植物产品的种植、进口、运输、出口,对植物、植物产品免受有害生物和疫病的侵害的保护,对虫害进入新加坡的控制,杀虫剂的使用——相关的法律,

为了加强和完善与新加坡植物产业的发展和改进相关措施,以及与上述目的有关的一切。

 

1994218


 

 

   

第一部分  序言

1 简略标题

2 I释义

3 法案的执行和授权官员的任命等

4 官员应被视为公务员

5 被要求时,官员出示身份卡

6 检疫官可以授权公务员等执行权力、履行职责

第二部分  新鲜水果和蔬菜的进口和运输

7 禁止无证新鲜水果或者蔬菜的进口或者运输

8 未经许可,禁止新鲜水果或者蔬菜的进口或者运输

第三部分  植物种植的控制

9 本部分的应用范围

10 禁止无证的植物种植

11 杀虫剂的使用

12 执业灭虫师

13 灭虫师证书的暂停或者取消

14 杀虫剂注册登记的申请

15 对于新型杀虫剂保密支持情报的保护

16 15节项下的保护不实施的情形

第四部分  禁止植物

17 部长可以禁止植物的种植

18 关于经许可种植禁止植物的业主和占有人的假定

19 检疫官的证书系最终证明

20 禁止植物的根除和销毁

第五部分  有害生物的控制

21 指导销毁或者处理植物的权力等

22 对土地实施检疫监管

23 申请进行疫区检查

24 命令对植物立即销毁的权力

25 清理染疫土地

26 补偿

27 认证的有害生物控制代理

第六部分  植物出口

28 部长可以禁止植物出口

29 咨询委员会

30 植物检疫证书

第七部分  认证和许可

31 申请认证或者许可

32 认证或者许可的撤回或者中止

33 上诉

第八部分  综合事项

34 罚则

35 法人实体犯罪

36 代理人或者雇员犯罪

37 授权官员的一般权力

38 加贴标志以鉴别的权力

39 扦样分析的权力

40 处置的权力等,新鲜水果和蔬菜

41 有关准许的文件、手册、报告

42 罚没

43 所有权的假定

44 通知的送达

45 源自责任的保护

46 费用等,应向政府支付的

47 罪罚的合并

48 豁免条款

49 法规

 

立法史(见附件

比较表见附件


第一部分  序言

文本简称

1. 本文中“法案”系指《植物控制法案》。

释义

2. 在本法案中,除非上下文有特别释义

“授权分析师”系指由检疫官任命的、第三节条款(3)项下的授权分析师。

“授权官员”系指由检疫官任命的、第三节条款(2)项下的授权分析师。

“管理局”系指根据2000年通过的《农业食品和兽医管理法案》(2000年第16号法案)中第三节规定所建立的农业食品和兽医管理局。

“执业灭虫师”系指根据第12节规定被授权作为灭虫师的人。

“运输工具”包括所有由机械驱动的、以其他方式驱动的、或者能够被使用的作为陆上、水面、空中运输手段的航空器、船舶、列车、汽车或者其他人造物品。

“检疫官”系指根据《动物和禽鸟法》(Cap. 7)第三节第(1)款的规定任命的,农业食品和兽医机构的检疫官。

“染疫”系指被某种有害生物侵袭或者感染。

“新鲜的水果和蔬菜”系指供人类食用的、未经加工的天然水果和蔬菜。

“进口”,从其语法和词源上讲,系指(人或者物)从新加坡之外的某处经陆运、水运或者空运进入或者由于某种原因被带入新加坡,但是不包括经陆运、水运或者空运进入新加坡(无论在新加坡内是否装卸或者换装)仅仅是为通过同一或者另一运输工具运往另一个国家。

“标签”系指任何手写、打印、图示或者其他类型描述性的材料

陆地”包括

(a) 地球的表面和所有构成该表面的物质;

(b) 地球表面下的所有物质;

(c) 所有植物及其自然产物,无论这些产物是否需要定期劳作来生产或者产于地上或地下;

(d) 与土地有关的或者永久性地附着于与土地有关的某种物体有关的任何物体,无论是地上或地下;以及

(e) 被水覆盖的陆地。

“认证栽培者”系指根据第10节规定获得认证的人。

“占有人”系指与任何陆地有关的、包括实际拥有、管理或者控制等的任何人。

“物主”系指与任何陆地有关的、包括租用或借用该土地的任何人。

“包装”系指为从某地运往他处,用于植物、植物产品、有害生物的装箱、覆盖、封装、盛放或者捆扎的任何方式。

“有害生物”系指对植物或者植物产品产生危害的或者能够产生危害的,任何种、属、目的植物、动物或者病原代理。

“杀虫剂”系指任何配置或者使用的用于防止、杀灭、驱除、减轻有害生物的物质或者混合物,以及任何配置或者使用的作为植物调节剂、落叶剂、干燥剂的物质或者混合物。

“杀虫剂残留”系指使用任何一种杀虫剂导致的残留,本法案中规定了残留的标准。

"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 means a 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 referred to in section 30 (1);

“植物检疫证书”系指第30节第(1)款中所示的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系指任何用于繁殖或者可能用于繁殖的植物或者植物的一部分,无论是死的还是活的,无论是蔬菜、水果、花卉、叶、茎、枝、孢子、种子、根、插条、接枝、幼伢还是植物的任何部分。

“植物产品”系指源于植物的任何产品,无论是天然的、制造的还是加工处理过的。

“房屋建筑”包括土地。

“禁用的杀虫剂”系指在《食品法》的《附录十》当中(Cap. 283, Rg 1)未列明的杀虫剂。

“禁用杀虫剂残留”系指因使用禁用的杀虫剂导致的残留。

“禁止植物”系指第17节禁止的任何植物。

“售卖”包括提供、试图售卖、为售卖而收购、为售卖而拥有、为售卖而展示、为售卖而邮寄或者发送,引发或者允许售卖、为售卖而被提供或者被展示,以及存在和“售卖”相当的意义。

“土壤”系指能够维持植物生存或者传播有害生物的泥土、水、泥炭、肥料、堆肥、沙、粘土等,无论其是否被用作栽培媒介、或者处于任何加工阶段、或者作为压舱物,或者其他任何目的。

“提供”包括供给、试图提供、正在为提供而加工、引发或者允许被提供。

“有毒化学残留”系指非杀虫剂的任何一种化学物质导致的残留,本法案中规定了残留的标准。

“转运”从其语法和词源上讲,系指从新加坡外的某处经陆运、水运或者空运进入或者被带入新加坡后,任何植物——

(a) 从进入新加坡的交通工具中转移或者因故被转移;而且

(b) 重新装回或者因故重新装回同一交通工具,或者该植物被转移或者因故被转移到另一交通工具以便出口,无论该植物是在交通工具间直接被转移的,还是在它被带进新加坡后卸载在新加坡并储藏待出口的。

 “处理”系指为保证移动安全进行的消毒和灭虫,即通过适当的方法杀菌或者杀灭有害生物。[32/98; 16/2000]

法案的执行和授权官员的任命等

3. —(1) 检疫官对本法案的执行负责,接受(国家发展部)部长的一般指导或者特别指导。[16/2000]

(2) 为实现本法案及其衍生法规的目标,检疫官可以书面任命任何公务员、本机构或者其他法定机构的官员为授权官员。[16/2000]

(3) 为实现本法案及其衍生法规的目标,检疫官可以任命一位或者多位具有规定资质和实际经验的人作为授权分析师。[16/2000]

(4) 检疫官可以将本法案授予他的权力或者赋予的职责,全部地或者部分地授予任何一位授权官员。[16/2000]

官员应被视为公务员

4. 根据刑法典(Cap. 224)的宗旨,所有授权官员将被视为公务员。

被要求时,官员出示身份卡

5. 当行使本法案的权力时,任何授权官员都应当申明其职责,如果执法对象要求,还应当出示由检疫官签发的身份卡。[16/2000]

检疫官可以授权公务员等执行权力、履行职责

6. 本法案及其衍生法规授予的权力或者赋予的职责,由以检疫官的名义或者职责授权或者特别授权的任何公务员或者其他法定机构的官员执行和贯彻,接受检疫官指导。[32/98; 16/2000]

 

第二部分  新鲜水果和蔬菜的进口和运输

 禁止无证新鲜水果或者蔬菜的进口或者运输

7. (1) 任何人不得从事以销售、供应、批发新鲜水果或者蔬菜为目的的进口或者运输,经检疫官签发许可证并与许可要求一致的除外[32/98;16/2000]

(2) 任何人违反上述第(1)款的,视为犯罪,将被处以不超过10000美元的罚金,或者不超过3年的监禁,或者两项并罚。[32/98]

未经许可,禁止新鲜水果或者蔬菜的进口或者运输

8. —(1) 获许可的人可以从事以销售、供应、批发新鲜水果或者蔬菜为目的的进口,只要——

(a) 获许可的人已经从检疫官处获得允许他进口某批新鲜水果或者蔬菜的许可证,而且该批货物是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口的;

(b) 整批货物完全符合许可证中的内容;

(c) 整批货物不含有任何禁用杀虫剂残留,或者杀虫剂残留或者有毒化学残留的水平未超过规定的标准。

(d) 整批货物符合(国家发展部)部长规定的卫生标准;

(e) 获许可的人向检疫官提交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证明整批货物与上述(c)、(d)两款的要求相符合;并且

(f) 装运该批新鲜水果或者蔬菜的包装物应显示生产商的名称和地址以及规定要求的其他内容。[32/98;16/2000]

(2) 获许可的人可以从事新鲜水果或者蔬菜的运输,只要获许可的人已经从检疫官处获得某批新鲜水果或者蔬菜由他运输的许可证,而且该批货物是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运输的;[32/98;16/2000]

(3) 任何获许可的人违反或者不遵循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的要求,视为犯罪,将被处以不超过10000美元的罚金,或者不超过3年的监禁,或者两项并罚。[32/98]

(4) 关于第(5)款,第(3)款项下审理一个案件过程中,被告人可以发起辩护来证明——

(a) 此违法行为应归于他人的行为或者过错,或者超出本人控制的其他原因;并且

(b) 被告人通过本人或者其指挥的某人,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实施了所有必要的手段去防止该违法行为的发生。[32/98]

(5) 在任何一个案件中,如果援引上述第(4)款提出的辩护指称此违法行为应归于他人的行为或者过错的,未经法庭允许,被告人将无权以此作辩,除非在听证会之前的7个完整工作日内,他已经作为检举人收到书面通知,告知上述信息属实,并且尽其所能确认或者协助查明该人。[32/98]

(6) 本节所述——

“包装物”系指用于盛装新鲜水果、蔬菜的篮筐、纸箱、袋子、盒子、包裹或者其他容器,有时某容器装在另一同类容器中,包括后者容器。

“获许可的人”系指按如第7节要求获得新鲜水果或者蔬菜的进口或者运输许可证的人,看情况而定。[32/98]


第三部分  植物种植的控制

本部分的应用范围

 

9. 本部分不应用于——

(a) 以本国的和家庭的园艺为目的的任何植物的种植;以及

(b) 不以销售为目的的的任何植物的种植。

 

禁止无证的植物种植

10.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种植任何植物,除非取得并遵循检疫官签发的许可证。[16/2000]

杀虫剂的使用

11. —(1) 任何人不得在植物种植过程中使用杀虫剂,除非——

(a) 该杀虫剂经检疫官注册登记;并且

(b) 是一名执业灭虫师,或者在执业灭虫师的指导下使用。[16/2000]

(2) 任何人,在植物种植过程中使用杀虫剂的,应当确保——

(a) 该杀虫剂按规定的方式妥善储藏;

(b) 该杀虫剂的包装按规定的方式处置;并且

(c) 在植物上的该杀虫剂残留未超过规定的标准。

 

执业灭虫师

12. —(1) 希望获得灭虫师证书的人,可以向检疫官递交申请。[16/2000]

(2) 检疫官有权证明某个人可以成为灭虫师,如果检疫官能够相信——

(a) 他具有规定的资质和实际经验;并且

(b) 他是一位在其他各方面都适宜的、能够胜任安全使用杀虫剂的人。[16/2000]

(3) 一旦某人被授予杀虫师资格,检疫官将为其签发证书以资证明。[16/2000]

 

 灭虫师证书的暂停或者取消

 

13. 检疫官可以暂停或者取消某人作为灭虫师的证书,如果该灭虫师——

(a) 使用或者指导使用了某种未经检疫官注册登记的杀虫剂;

(b) 使用或者指导使用了某种杀虫剂,但是未按照该杀虫剂制造商指定的用法施用;

(c) 对未能按规定的方法存储杀虫剂负有责任;

(d) 处置、导致或者允许杀虫剂包装的处置未按规定发方法办理的;或者

(e) 未能按照检疫官的要求保管好杀虫剂使用记录的。[16/2000]

 

杀虫剂注册登记的申请

14. —(1) 用于植物种植的每一种杀虫剂都应当由检疫官注册登记。[16/2000]

(2) 上述第(1)款项下注册登记的申请,应当根据检疫官的要求,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样式制作,随附相关的文件和详细资料。[16/2000]

(3) 检疫官可以自主建立一个或者多个由他所任命的人组成的委员会,在杀虫剂注册登记申请及其相关事务方面为他提出建议。[16/2000]

对于创新型杀虫剂保密支持情报的保护

15. —(1) 199918前,检疫官受理或者已经受理的不超过5年的某种新型杀虫剂申请和保密支持情报,在保护期内,凡与该保密情报相关的,检疫官—

(a) 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护该保密支持情报处于秘密状态;并且

(b) 不能使用该保密支持情报来决定是否准予其他同类申请。[32/98;16/2000]

(2)本节和第16节所述内容当中,除非上下文有其他规定——

“申请”系指第14节项下某种杀虫剂的注册申请;

“保密情报”包括—

(a) 商业秘密;以及

(b) 由于其泄露,将会或者可能会损害商业价值的信息;

“保密支持情报”系指被确定为保密情报的情报,包括——

(a) 某项新型杀虫剂的申请或者与申请相关的;并且

(b) 该项申请项下所涉及杀虫剂本身的内容,视情况而定。

“检疫官”包括负责第14节项下杀虫剂注册的、第6节项下任何被授权的公务员、本机构或者其他法定机构的官员。

“成分”包括某种化学的或者生物的个体。

“新型杀虫剂申请”系指——(a) 199918日后提交的、与某种有效成分相关的申请——

(i) 申请涉及该杀虫剂的某种有效成分;并且

(ii) 在检疫官受理该申请前,从未有关于该杀虫剂有效成分的任何其他申请;并且

(b) 199918前提交的,申请所涉及有效成分——

(i) 申请涉及该杀虫剂的某种有效成分;并且

(ii) 在检疫官受理该申请前,从未有关于该杀虫剂有效成分的任何其他申请;

“保护期”,与检疫官受理的某种新型杀虫剂申请相关的保密支持情报有关,系指不超过5年的的一段时期,从该新型杀虫剂申请提交之日或者检疫官受理申请之日算起,视情况而定。[32/98; 16/2000]

 15节项下的保护不实施的情形

16. —(1) 在与保密支持情报有关的保护期内,尽管存在第15节的规定,检疫官还是可以——

(a) 公布该保密支持情报或者使用该保密支持情报来决定是否准予与该申请相关的其他同类申请,视情况而定——

(i) 经该保密支持情报的申请人同意;或者

(ii) 在检疫官看来,公布或者使用(该保密支持情报)对于保护大众的健康或者安全是必要的;

(b) 在检疫官看来,即便对某政府部门或者法定机构公布该保密支持情报,该政府部门或者法定机构能够采取合理措施保护该保密支持情报处于秘密状态;或者

(c) 对以下任何人员或者机构公布该保密支持情报:

(i) 世界卫生组织;

(ii) 世界粮农组织;

(iii)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任何相关机构;

(iv) 14节第(3)款项下建立的任何委员会;

(v) 如果该公布符合本法案规定的条件,经本法案任何规定授权的任何个人或者组织。[32/98;16/2000]

(2) 上述第(1)款第(a)条第 (i)点项下的准予同意的权力,可以由某人实行,该节项下的申请人除外,如果——

(a) 该申请人——

(i) 已经书面通知检疫官另一人可以准予同意;并且

(ii) 未书面通知检疫官该人准予同意的授权已经被取消的;或者

(b) 该申请人相关保密支持情报的权力已经被移交给该人,而且该申请人和该人已经书面通知检疫官该项移交的。[32/98;16/2000]

(3) 为了本节的起见,“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系指1994415在马拉卡什签署的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的参加国。[32/98]

 

第四部分  禁止植物

 

部长可以禁止植物的种植

 

17. —(1) 部长可以命令,绝对地或者有条件地禁止某种植物在新加坡境内的种植。

(2) 上述第(1)款项下所作的命令,可以规定任何人不得种植任何禁止植物,经检疫官签发许可并根据许可种植的除外。[16/2000]

关于经许可种植禁止植物的业主和占有人的假定

 

18. 如果任何禁止植物,无论在任何地方,被发现违反第17节的规定种植,该土地的业主和占有人应当是获得种植该植物的许可的,除非该业主和占有人证实,视情况而定——

(a) 该植物系未经其知道和同意种植的;并且

(b) 一经获悉该植物的存在,他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根除和杀灭。

检疫官的证书系最终证明

 19. 检疫官经手签发、说明某种植物是禁止植物的证书,系其所陈述事实的最终证明。[16/2000]

禁止植物的根除和销毁

 20. —(1) 任何违反第17节的规定种植的禁止植物,应当由检疫官或者其授权的人实施根除和销毁。[16/2000]

(2) 此类根除和销毁的费用,作为一项对于农粮兽医局的公债,应当由禁止植物种植或者许可种植的土地的业主或者占有人、或者种植该植物的人偿还。[16/2000]

 

第五部分  有害生物的控制

 

指导销毁或者处理植物的权力等

21. —(1)为证实某种有害生物的出现、某种有害生物存在于某地或者某建筑的目的,在对某土地或者某建筑的业主或者占有人宣读由检疫官经手签发的书面通知(如果被要求)并出示身份卡后,一个授权官员可以——

(a) 在任何适当的时间内,进入该土地或者该建筑,检查任何植物、植物产品、包装、土壤或者相关物品;并且

(b) 无偿扦取任何植物、植物产品、或者土壤作为样品。[32/98;16/2000]

(2) 上述第(1)款所述通知,应当在计划进入该土地或者该建筑的时间前至少6小时,向该土地或者建筑的业主或者占有人宣读。[32/98]

(3) 作为上述第(1)款项下某授权官员检查的结果,如果该授权官员发现该土地或者建筑存在某种有利于有害生物引进或者传播的情形,或者某种植物染虫,检疫官可以经手签发书面通知,告知该土地或者建筑的业主或者占有人,指导其在通知要求的时限内采取检疫官认为必要的或者有利的措施,以便——

(a) 按照通知规定的某种方式,对该土地或者建筑的植物、任何植物、任何有害生物,任何工具或者用于农业或者工业目的的器具,通过进行销毁或者处理,包括停止从任何该土地或者建筑的植物获得或者提炼任何产品,根除或者阻止任何有害生物的传播;并且

(b) 该土地或者建筑的植物、任何植物、任何有害生物,任何工具或者用于农业或者工业目的的器具的处理,应考虑到使其处于不利于有害生物引进或者传播的情形。[32/98;16/2000]

(4) 该土地或者建筑的业主或者占有人不能遵循上述第(3)款项下通知要求,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规定的措施,任何授权官员可以——

(a) 控制该通知所指的土地或者建筑;

(b) 促使由其授权的某人,携带必要的工具和材料进入,并且

(c) 开始实施该通知要求的全部措施,由此产生的开销和费用,作为一项该土地或者建筑的业主或者占有人对于农粮兽医局的公债,由其偿还。[32/98;16/2000]

(5) 上述第(3)款项下的任何事,均不影响下列第(7)款项下任何人对于检举和惩罚的义务。[32/98]

(6) 任何人,阻拦或者妨碍检疫官或者授权官员行使上述第(1)款项下的权力的,将视为犯罪,将被处以不超过10000美元的罚金,或者不超过3年的监禁,或者两项并罚。[32/98;16/2000]

(7) 任何土地或者建筑的业主或者占有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故意不遵循上述第(3)款项下的通知,视为犯罪,将被处以不超过10000美元的罚金,或者不超过3年的监禁,或者两项并罚。如果继续违反的,其定罪后的违法延续期间内,按每一天不超过100美元追加罚金。[32/98]

 

对土地实施检疫监管

22. —(1) 当检疫官认为某地的任何植物染疫,他可以发布命令对该地或者相关之地实施检疫监管,监管期限在命令中规定。[16/2000]

 (2) 一旦某地实施了检疫命令,任何人不得移动该地的任何植物,除非经由和遵循授权官员的指导。

(3) 上述第(1)款项下实施检疫监管的土地将一直处于检疫监管之下,直到检疫官发证确认其中不再有植物染疫。[16/2000]

 

申请进行疫区检查

23. —(1) 上述第22节第(1)款项下受检疫监管土地的业主或者占有人可以向授权官员申请检查疫区,以根据上述第22节第(3)款获得授权官员签发的证书。

(2) 在收到此类申请后,授权官员应当尽快视察和检查疫区,并按此类视察和检查的规定收费。

 

命令对植物立即销毁的权力

 

24. —(1) 当检疫官认为对某种染疫植物的销毁非常必要和紧迫,他可以立即签发书面命令,指示命令中相关的任何人对该植物进行销毁。[16/2000]

(2) 此类植物应当依法销毁,销毁的费用(包括染疫植物所在土地的业主或者占有人之外的任何人因此产生的费用)将由该染疫植物所在土地的业主或者占有人支付。

 

清理染疫土地

25. —(1)当授权官员看来某地的某种植物染疫,他认为该地的种植或者某些特定物种的种植应当被完全清除,检疫官经部长同意,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向该植物所在地的业主或者占有人说明,指示其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按授权官员的要求砍伐、焚烧或者用其他方式销毁通知指明的所有植物或者某些种属的植物。[16/2000]

(2) 上述第(1)款项下通知指示的措施应当依照第21节第(4)款提供的方式执行,以便第21节第(3)款项下通知所指示的措施得到强化。 [32/98]

(3) 如果上述第(1)款项下被通知的任何土地的业主或者占有人不能遵循该通知要求,将视为犯罪,将被处以不超过10000美元的罚金,或者不超过3年的监禁,或者两项并罚。如果继续违反的,其定罪后的违法延续期间内,按每一天不超过500美元追加罚金。

赔偿

26. 执行第25节第(1)款项下签发的通知,任何植物被销毁的,部长可以在其权力范围内,指示为满足下列条件的种植,从“统一基金”内支付赔偿:

(a) 任何染疫植物将不被赔偿;

(b) 任何植物的价值将参照其被销毁同期此类植物的市场价值,如果对其市场价值有任何争议,检疫官的决定为最后的和最终的判定;并且

(c) 如果该土地的业主或者占有人实施了违反或者不遵循本部分项下签发的任何通知的要求,或者因其疏忽促成该有害生物的引入,部长可以完全取消或者削减对任何植物销毁的赔偿金额。[16/2000]

 

认可的有害生物控制代理

 

27. 检疫官可以将具有规定资质和实际经验的合格人员注册为认可的有害生物控制代理——

(a) 在任何地方,对本法案及其下所有规定项下的任何植物、植物产品、有害生物、土壤、与植物或者植物产品相关其他材料实施任何检查、鉴定、分析、处理、羁留、销毁或者处置;并且

(b) 签发植物检疫证书。[32/98;16/2000]

 

第六部分  植物出口

 

部长可以禁止植物出口

28. —(1) 部长可以发布命令,完全禁止或者根据命令中规定的要求禁止,任何植物从新加坡出口到任何国家、地区或者地域。

(2) 上述第(1)款项下的命令,可以规定任何人不得出口任何植物,经检疫官签发许可并且符合该许可要求的除外。[16/2000]

 

 咨询委员会

29. 部长可以建立一个或者多个由他任命的成员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对部长行使第28节项下的命令权及其相关事项提供建议。

 

植物检疫证书

30. —(1) 经检疫官规定的申请和相关程序,任何授权官员或者认证的有害生物控制代理可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证明任何植物或者植物产品不存在出口有害生物。[32/98;16/2000]

(2) 任何人,故意——

(a) 为获得植物检疫证书而提供虚假信息的;

(b) 伪造任何植物检疫证书的;或者

(c) 使用一份为某植物或者植物产品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明知该证书签发的对象不是该批植物或者植物产品,却意图以该证书证明某批植物或者植物即是该证书所指的植物或者植物产品的,将视为犯罪,将被处以不超过10000美元的罚金,或者不超过3年的监禁,或者两项并罚。

 

第七部分  认证和许可

 

申请认证或者许可

31. —(1)申请——

(a) 7节或者第10节项下的认证;

(b) 8节项下的许可;或者

(c) 根据第17节第(1)款或者第28节第(1)款项下由检疫官签发的有关许可的命令的规定,为获得该项下的许可,

应当按照检疫官规定的方式和格式制作,提交检疫官,并按照检疫官的规定随附相关费用及样本、资料和文件。[32/98;16/2000]

(2) 受理上述第(1)款项下的申请后,检疫官可以——

(a) 有条件或者无条件地签发所申请的认证或者许可;或者

(b) 拒绝签发所申请的认证或者许可。[32/98;16/2000]

(3) 不影响上述第(2)款的普遍性,关于第7节项下认证的申请或者第8节项下许可的申请,检疫官可以——

(a) 拒绝签发所申请的认证或者许可;或者

(b) 设定限制或者禁止来自任何国家、地区、地域的任何新鲜水果、蔬菜的进口或者运输的条件,如果他认为这对于保护大众的健康或者安全是必要的。[32/98;16/2000]

(4) 检疫官拒绝签发认证或者许可,他应当给申请人书面通知,说明拒绝的原因。[32/98;16/2000]

(5) 任何时候,检疫官可以变更或者废止上述第(2)款第(a)条项下设定的任何条件,或者设定新条件。[32/98;16/2000]

(6) 本节项下签发的每一份认证或者许可——

(a) 应当按照检疫官规定的格式;

(b) 在其规定的期限内有效,在第32项下被取消的除外;并且

(c) 可以延展有效期,在第8项下的许可除外。[32/98;16/2000]

(7) 上述第(1)款至第(6)款,经必要的修改,可以应用于第7节或者第10节项下的认证、第17节第(1)款或者第28节第(1)款项下的许可的展期申请。[32/98]

 

认证或者许可的撤回或者中止

32. —(1) 任何时候,检疫官都可以撤回或者中止某个认证或者许可。[16/2000]

(2) 在实施上述第(1)款的相关行动前,检疫官应当通知当事人,给当事人提交不实施针对他的相关行动的理由的机会。[16/2000]

(3) 检疫官撤回或者中止本法案下的任何认证或者许可,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书面的中止或者撤回通知。[16/2000]

 (4) 根据第17节项下的命令由检疫官签发的认证被撤回或者到期,该持证人应当根除或者销毁凭证种植、培育或者保有的全部或者部分禁止植物。[16/2000]

 (5) 上述第(4)款项下的禁止植物没有被根除或者销毁的,将被视为违反第17条种植。

 

上诉

33. —(1) 被侵害的任何人——

(a) 因检疫官拒绝签发或者延展第31节项下的认证或者许可的;

(b) 因检疫官决定中止或者撤回第32节项下的认证或者许可的,

在收到拒签、中止或者撤回通知起7天内,视情况而定,可以书面向部长提请上诉。部长的判定为最终判定。[32/98;16/2000]

(2) 上述第(1)款项下关于某个认证或者许可的中止或者撤回的申请处理过程中,除非经部长特别命令,该中止或者撤回仍然自检疫管规定的日期起生效。[32/98;16/2000]

第八部分  综合事项

罚则

34. 任何人——

(a) 违反或者不遵循第10节、第11节第(1)款和第(2)款、第22节第(2)款、第41节;或者

(b) 违反或者不遵循部长在第17节第(1)款和第28节第(1)款项下的命令的,视为犯罪,将被处以不超过10000美元的罚金,或者不超过3年的监禁,或者两项并罚。[32/98]

 

法人实体犯罪

35. 一个法人实体或者该法人实体中的任何主管、经理、秘书、其他类似官员或者有能力实施此类违反的任何人被证实故意、默许、疏忽导致对此法案或者它之下的任何法规的违反,该人和该法人实体视为犯罪,将依法受到起诉和惩罚。

 代理人或者雇员犯罪

36. 作为另一人的代理或者雇员的任何人,或者在违法实施期间受雇于另一人并负对其有监督或者指导职责的任何人,违反法案或者它之下的任何法规的,该人,无疑负有首述的责任,如果他本人违法或者被证实该违法行为的实施是经他同意、默许或者因其疏忽而导致的,他负有此法案或者它之下的任何法规所列的同样的法律责任。

 

授权官员的一般权力

37. —(1) 为确定对此法案或者它之下的任何法规的违反或者正在违反,在调查期间(如果被要求,出示身份卡),授权官员可以——

(a) 在任何适当的时间内,进入该土地或者该建筑,检查任何植物、植物产品、包装、土壤或者相关物品;

(b) 停止、检查、登临、进入、羁留任何用于运输植物、植物产品或者包装的运输工具;

(c) 无偿扦取任何植物、植物产品、或者土壤作为样品;

(d) 没收、移动、扣留任何植物、植物产品、包装、有害生物或者土壤;

(e) 打开任何货舱、车厢、集装箱、容器,包括任何可以用于盛装的地方。

(2) 如果授权官员要求,任何土地、建筑或者运输工具的业主或者占有人应当为其提供适当协助以便其履行本节项下的职责,并提供该授权官员为履行本法案赋予的职责而要求检查的土地或者建筑的相关资料。

(3) 无需授权,警务人员可以拘捕违反或者有充分嫌疑违反了本法案或者它之下的任何法规的任何人——

(a) 如果该人拒绝提供姓名和住址;或者

(b) 如果有依据怀疑其所提供的姓名和地址的真实性。

(4) 本节项下被拘捕的人将被羁留直到他的姓名和地址被证实,但是其羁留期不得超过送交法庭审理所必要的时间。

(5) 任何人,妨碍或者阻拦任何授权官员履行本法案或者它之下的任何法规所赋予的权力的,将视为犯罪,将被处以不超过10000美元的罚金,或者不超过3年的监禁,或者两项并罚。

 

加贴标志以鉴别的权力

38. —(1) 当认为有必要,授权官员可以对有关植物、植物产品的任何货物加贴永久的或者暂时的标志。

(2) 任何人,故意伪造、变更、玷污、涂改、移动此类标志的,将视为犯罪,将被处以不超过10000美元的罚金,或者不超过3年的监禁,或者两项并罚。

 扦样分析的权力

39. —(1) 为确定任何新鲜水果或者蔬菜中禁用杀虫剂残留是否存在、杀虫剂残留或者有毒化学残留的水平,授权官员可以在任何适当的时间进入任何建筑无偿扦取新鲜水果或者蔬菜的适当样品送交授权分析师化验,羁留经扦样的整批货物按正常条件储存直到获得该分析师的化验报告。[32/98]

(2) 由授权分析师签署的化验报告可以接受作为法案或者它之下的任何法规项下任何诉讼的证据,并且,如果没有证据反对,该化验报告即是它所陈述的事实的证明。[32/98]

 处置的权力等,新鲜水果和蔬菜

40. —(1) 任何新鲜水果或者蔬菜的样品被授权分析师确定含有任何禁用杀虫剂残留、杀虫剂残留或者有毒化学残留超出规定的标准,检疫官在其权力范围内可以指示将经扦样的整批新鲜水果或者蔬菜——

(a) 再出口或者退运回它的原产地;

(b) 按他指导的方式处理,以便清除或者减低残留以达到规定的标准;或者

(c) 按他指导的方式处置。[32/98;16/2000]

(2) 在上述第(1)款项下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如再出口、退运、处理、处置,应当由该批新鲜水果或者蔬菜的物主、种植人或者进口人支付。

 有关准许的文件、手册、报告

41. 为销售或者供应而进口的或者种植新鲜水果或者蔬菜的每一个人,在被(检疫官)命令时,应当提供由某检疫官签发的准许,并且出示检疫官可能要求的与该批新鲜水果、蔬菜相关的或者有理由相信与该批新鲜水果、蔬菜相关的文件、手册或者报告。[16/2000]

 罚没

42. —(1) 任何人,触犯本法案或者它之下的任何法规项下的罚则的,法庭可以命令依照法案或者它之下的任何法规收缴的或者与该案有关的任何物品,罚没归属政府。[16/2000]

(2) 在本法案或者它之下的任何法规项下被起诉的某人被宣判无罪的,法庭可以命令依照法案或者它之下的任何法规收缴的来自该人的任何物品归还该人。

(3) 上述物品的物主不能定罪的,政府可以罚没收缴来的物品。[16/2000]

(4) 任何因罚没归属政府的物品将依照政府认为合适的方式处置。[16/2000]

 

所有权的假定

43. 在本法案或者它之下的任何法规项下提起的诉讼中引发对任何植物、植物产品、有害生物或者物品的所有权的有争议的,被发现占有该植物、植物产品、有害生物或者物品的人将被假定为物主直到反对(的申请)被证实。

通知的送达

44. —(1) 在本法案或者它之下的任何法规项下的任何通知、命令、文件送达任何人,将通过——

(a) 亲自送达,或者委托某个至少知晓被送达人的居住地或者工作地点的成年人送达;

(b) 在封面上注明该人的姓名地址送达被送达人通常的或者最近的居住地或者工作地点,或者张贴于那些建筑物的显眼位置。或者

(c) 使用注明该人的姓名地址挂号邮件邮递到被送达人通常的或者最近的居住地或者工作地点。

(2) 本法案下任何强制的或者被授权的,送达任何建筑的业主或者占有人的通知、命令、文件,将被认为是已经注明姓名地址的,如果“物主”或者“占有人”声明的姓名地址没有更多的名称或者描述。

源自责任的保护

45. 关于被做出或者因疏忽做出的事项,任何讼案或者诉讼均不应当向在本法案或者它之下的任何法规项下履行职责过程中的检疫官或者授权官员说谎,除非该事项是在欺诈的情况下被做出或者因疏忽做出。[16/2000]

应向政府支付的费用等

46. 在本法案或者它之下的任何法规项下收取的所有费用、开销、议定的罚金、款项都应当向政府缴纳。[45A[16/2000]

 罪罚的合并

47. —(1) 在其职权范围内,检疫官可以合并在本法案或者它之下的任何法规项下的、规定可以合并的罪刑,向有充分理由怀疑犯有该罪刑的人收取不超过1000美元的罚金,[16/2000]

(2) 部长可以规定能够合并的罪刑。

(3) 在本法案或者它之下的任何法规项下的罪刑并处的,任何收缴的物品都应当罚没归属政府。[46[16/2000]

 豁免条款

48. 无论在一般案件还是特殊案件中,符合部长规定的条件的,他可以使任何人豁免本法案或者它之下的任何法规项下的所有或者部分规定。[47]

 法规

49. —(1) 部长可以就某方面或者就有关某方面制定若干法规,该法规对执行本法案的规定可能是必要的或者有利的。

(2) 不违背上述第(1)款,法规被制定——

(a) 以规定授权官员的权力和职责;

(b) 以规定与注册登记、认证、出证和许可的签发相关的事项;

(c) 以为新鲜水果和蔬菜的进口或者运输规定程序、条件或者场所;

(d) 以规定与第39节项下为分析而对新鲜水果和蔬菜进行扦样的相关事项,以及规定与此类分析相关的事项;

(e) 以规定授权分析师的资质和实际经验;

(f) 以规定第8节第(1)款第(d)点中相关的卫生标准;

(g) 以对任何植物、植物产品的检查、观察、羁留、鉴别、处理、销毁、转运或者处置做出规定;

(h) 以规定任何植物、植物产品之上或者其中的任何杀虫剂残留或者有毒化学残留的标准;

(i) 对控制和根除有害生物以及阻止其在新加坡的传播做出规定;

(j) 对进入任何土地的方式,对任何植物、植物产品、有害生物、土壤或者其他相关物品的检查、检验、羁留、检疫、处理或者销毁的操作做出规定;

(k) 以禁止或者限制任何可能将有害生物传入新加坡的植物、植物产品、有害生物、土壤、包装材料以及其他媒介进入新加坡的;

(l) 以禁止或者限制任何禁止植物传入新加坡;

(m) 以规定对来自海外的航空器或者其他运输工具的处理方法以及它们到达时采取的程序以防止任何有害生物传入新加坡;

(n) 以要求自海外抵达新加坡的任何人出示证书,按照规定的格式申明其是否携带了属于他的任何植物、植物产品、菌类、细菌、病毒、微生物、昆虫、螨类、无脊椎动物或者土壤。

(o) 以对引进新加坡的任何植物极其后代、土壤、包装材料或者其他媒介的检查、观察、羁留、辩识、处理、销毁、转运或者处置做出规定;

(p)以规定在隔离环境中或者检疫监管条件下所储存或者种植的植物的控制措施;

(q) 以规定在新加坡境内植物、植物产品、有害生物或者包装材料可以装卸的地区;

(r) 以规定对可能带有有害生物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包装材料的羁留或者检疫措施,规定相关的处理或者销毁措施;

(s) 以控制杀虫剂在植物种植过程中的使用;

(t) 以规定执业灭虫师的资质和实际经验要求;

(u) 以规定与植物种植过程中所使用的杀虫剂相关的登记注册、加贴标志、包装、使用、储存、处置、档案保管等事项;

(v) 以规定对植物或者植物产品种植、生产、加工、销售、储存、使用的土地或者建筑的认证、控制、监督和检查等事项;

(w) 以规定对认可的有害生物控制代理的注册登记、控制和监督;并且

(x) 以规定某些用于本法案的格式、费率、注册登记事项;[32/98]

(3) 在本法案之下指定的任何法规中,部长可以规定任何对其中任何条款的违反或者不遵循将视为犯罪,可以对此类犯罪规定处罚:金额不超过10000美元的罚金,或者为期不超过3年的监禁,或者两项并罚。[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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