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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植物检验检疫法规
发布日期: 2012-07-20    来源:    作者:    阅读:

马来西亚法律

167号法

1976植物检疫法

    本法旨在修订和强化与农业害虫、恶性杂草和植物病害的控制、预防和根除有关的法律,旨在对控制有害生物随国际间的货物贸易而传播方面扩大合作。

   本法由the Dewan Negara and Dewan Rakyat in Parliament assembled 提议和同意,the Duli Yang Maha Mulia Seri Paduka Baginda Yang di Pertuan Agong 通过并授权,文本如下:

1.1)本法可被引述为《植物检疫法 1976

 (2)本法适用于马来西亚全境

2.除非本法文本另有规定,否则本法所指――

 “有益生物”(beneficial organism)指对农业生产有益,不会对植物造成危害的任何无脊椎动物(包括此类动物的卵)、真菌、细菌、病毒及其他生物体。

  “构成地区”(component region)指西马来西亚地区(region constituting West Malaysia),拉布安岛联邦(the Federal Territory of Labuan,沙巴州(the State of Sabah ,沙捞越州(the State of Sarawak),为本法的实施地区。

    “有害生物”(dangerous pest)指为本法的目的,部长通过公报宣布其为马来西亚全境或部分地区的任何有害生物。当公报宣布的有害生物涉及沙巴州(the State of Sabah )或涉及沙捞越州(the State of Sarawak)或同时涉及此两州时,部长在作出有害生物公报宣布前,须根据不同的情况,事先与沙巴州或/和沙捞越州主管或负责农业的州部长磋商。

    局长”(Director)指西马来西亚农业总局局长(Director-General of Agriculture for West Malaysia),其职责扩及拉布安岛联邦(the Federal Territory of Labuan),沙巴州农业局长(Director of Agriculture for the State of Sabah)和沙捞越州农业局长(Director of Agriculture for the State of Sarawak)职责仅限于各自相应州。

    “有问题的”(diseased)指携带有任何有害生物。“进境”(import)由其语法变体和同源表达,指经陆、海、空由“构成地区”外的地方带进或造成带进“构成地区”的任何地区。 

    “检查官员”(Inspecting Officer)指经第3条(3)款任命的检查官员。

    “隔离”(isolation)指为第10条的目的并以该条规定的方法对任何土地的隔离。

    “土地”(land)包括:(a)  陆地表面和构成地表的全部物质;(b)  地表下的土壤和其内的全部物质;(c)  全部的植物和其他自然产品,不管其生产是否需要周期性的劳动投入,也不管其是在地表或在地下;(d)  附着于土壤的所有物体,或恒定地固着于前者的全部物体,不管其是在地表或地下;(e)  被水淹没的土地。

    “部长”(Minister)指主管农业有害生物和恶性杂草根除以及植物病害预防的部长。

    “恶性杂草”(noxious plant)指为本法的目的,部长通过公报宣布其为马来西亚全境或部分地区恶性杂草的任何植物,包括此类植物的种子和各部器官。当公报宣布的恶性杂草涉及沙巴州(the State of Sabah )或涉及沙捞越州(the State of Sarawak)或同时涉及此两州时,部长在作出恶性杂草公报宣布前,须根据不同的情况,事先与沙巴州或/和沙捞越州主管或负责农业的州部长磋商。

    “占用人”(occupier)包括承租人、租户、耕作者,以及对任何土地具有实际拥有、经营或控制的个人。

    “土地所有者”(owner in relation to any land)指按相应的“构成地区”土地法,现时已登记为土地业主的任何个人,也包括沙捞越州(Sarawak)按习惯法而来的任何土地拥有者。

    “有害生物”指任何对植物有害或能对植物造成危害的脊椎动物和无脊椎动物(包括此类动物的卵)、真菌、细菌、病毒、类病毒、类菌原体(MLO)、杂草、以及其他生物,也包括所有的危险性有害生物。

    植物”(plant)指所有的植物种类,以及来自植物体的具有或不具有生命力的任何部分,包括茎、枝、块茎、球茎、谷粒、苗木、BUDWOOD、插条、压条、萌蘖枝、根出条、根、叶、花、果、种子、以及源自植株的与植株分离或不分离的其他部分和其他产品,而已经热处理和干燥处理的植物产品除外。

    “土壤”(soil)指植物生长的泥土或其他自然形成的有机和无机物质。

3.(1)各局长仅对本法在其各自“构成地区”的贯彻或实施实行全面监督,本法授予局长的权力应被理解为与本条本款一致:各局长在执行第19条授予的相应职责时,其权力不受本条本款的约束,可超越局长所在的“构成地区”行使权力。2)各局长除了本法授予的权力外,还具有本法授予检查官员在其相应“构成地区”的所有权力。3)为使本法在相应“构成地区”得以贯彻或实施,局长任命各自相应地区的农业官员为该地区的检查官员,本法授予检查官员的权力应被理解为与本条本款一致:检查官员在执行第19条授予的相应职责时,其权力不受本条本款的约束,可超越检查官员所在的“构成地区”行使权力。

4.每一个局长和检查官员在本法规定的权力和职责范围内行事时,应被视为相应“构成地区”刑法典(Penal Code)意义上的公务人员。

5.(1)为下述目的,一个检查官员,不管有或无随行的助手、带或不带设备或者其他物件,在所有适当的时期,可进入任何土地并在其内停留必要的时间。a)为了检查相应的土地和其上的植物,以证实有害植物或有害生物是否存在,或者证实土地或其上的植物是否处于有利于有害植物或有害生物发生或传播的状态;以及b)为了检查,检查官员认为必要时,可采用任何方式移开一些植物。2)相应土地的所有者或占用人,应该允许每一个检查官员为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目的而进行的检查,应向检查官员提供所要求提供的情况,同时为检查官员提供必要的邦助。

6.(1)检查官员鉴于对土地或植物的检查结果,如发现植物有问题并且会对其他植物造成危害,检查官员必须对土地的所有者或占用人送达手签的书面通知,指示土地的所有者或占用人在书面通知所限定的时间内,采取检查官员认为必要的或适当的措施,以根除或防止有害生物的扩散。需采取的措施须在书面通知中加以具体限定,包括销毁、移除或以特定的方法处理有问题的植物、其他植物、有害生物、土地上的农具和设施。 (2) 检查官员鉴于对土地或植物的检查结果,如发现土地或植物处于有利于有害生物发生或传播的状态,检查官员必须对土地的所有者或占用人送达手签的书面通知,指示土地的所有者或占用人在书面通知所限定的时间内,采取检查官员认为必要的或适当的措施,以根除或防止有害生物的扩散。需采取的措施须在书面通知中加以具体限定,包括销毁、移除或以特定的方法处理有问题的植物、其他植物、有害生物、土地上的农具和设施,以将土地或植物处于不利于有害生物发生或传播的状态。(3) 因本条第(1)款和第(2)款而采取的各项措施的费用由相相应土地的所有者或占用人支付。(4) 本条第(1)和第(2)款项下的所有书面通知,自其签发之日起,应当具体载明一个不少于7天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土地的所有者或占用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就书面通知所限定的任何或全部要求向下述机构申诉:(a)当书面通知涉及的土地隶属西马来西亚时,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相应州的Menteri Besar或首席部长申诉;或(b)当书面通知涉及的土地隶属沙巴州时,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沙巴州负责该州农业的州部长申诉;或(c)当书面通知涉及的土地隶属沙捞越州时,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沙捞越州负责该州农业的州部长申诉。(5) 对本条第(4)款的申诉,西马来西亚各州的Menteri Besar或首席部长以及沙巴州、沙捞越州负责相应州农业的州部长,就相应的书面通知,可以作出支持、中止、撤销相应通知的决定,也可作出其他合适的决定。

7(1) 对第6条或第12条第(1)款送达的书面通知,以第6条第(5)款的决定为条件,如果土地的所有者或占用人不能在该书面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履行该书面通知的要求,检查官员可带必要的人员、设备和物件进入相应的土地,可以实施书面通知要求做的事情,并通过法院从相应的土地所有者或占用人获得由此而发生的所有开支。(2) 本条不影响第8条和第13条对任何人的起诉和处罚。

8(1) 任何土地的所有者或占用人,对第6条送达的书面通知,如果不能在该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其要求,即构成犯罪,可被判处不超过10000林吉特元(ringgit)的罚款。    当出现书面通知被西马来西亚各州的Menteri Besar或首席部长以及沙巴州、沙捞越州负责相应州农业的州部长按第6条第(5)款的规定,作出中止或撤销的情况时,则本条不追究该书面通知的要求被中止或撤销时起的不履行罪。(2)当西马来西亚各州的Menteri Besar或首席部长以及沙巴州、沙捞越州负责相应州农业的州部长按第6条第(5)款的规定,对书面通知作出变更,则变更了的书面通知适用于本条和第7条,亦适用于第6条。

9(1)审判法庭对罪犯按第8条、第11条或第13条的规定判处相应的处罚,并可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措施,如对罪犯判处一定时间的看押,以防止同犯罪行的重现。  (2)罪犯如不履行本条第(1)款的判处,则构成犯罪,并可能因其罪过的延续被判处每天不超过50林吉特元(ringgit)的罚款,另加按第8条、第11条或第13条规定的相应处罚。

10(1) 按照局长关于土地上的植物有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西马来西亚各州的Menteri Besar或首席部长以及沙巴州、沙捞越州负责相应州农业的州部长,可对相应土地的全部或部分作出隔离令,此隔离令需述明隔离的期限;当对隔离令作修改或解除时,有关部长亦应倾听局长的意见和建议。  (2) 无适当理由,任何人不得进入或离开本条第(1)款隔离的土地。除非得到检查官员的指示,否则任何物品不得被带离所隔离的土地。  (3)经本条第(1)款隔离的土地,其所有者或占用人为了获得对隔离令的修改或解除,可以向检查官员提出申请,要求其对被隔离的土地进行检查。检查官员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7天内,到相应土地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和建议提交局长,局长再视情况相商有关部长。  (4)任何人蓄意地或无适当理由违反本条第(2)款的规定,则构成犯罪并可被处以不超过2000林吉特元(ringgit)的罚款。

11(1)土地上一旦发现或出现危险性有害生物或植物被危险性有害生物危害的情况,相应土地的所有者或占用人应当:(a)一经发现上述情况,需迅即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将其有关详细情况报知局长或检查官员;(b)有效实施检查官员为消灭危险性有害生物或被有害生物侵染的植物而对其发出的所有指令;(c)力尽其所能对检查官员为消灭危险性有害生物的行动提供邦助。(2) 任何人违犯本条第一款即构成犯罪,并可被处不超过1,0000林吉特元(ringgit)的罚款。(3) 收到本条(1)(a)项有关通知的检查官员,须将相关通知转知局长。

12(1) 在其相应州的土地内,西马来西亚各州的Menteri Besar或其首席部长以及沙巴州、沙捞越州负责相应州农业的州部长,当认为需对被危险性有害生物侵染的植物或此类生物的易感植物采取实施根除、销毁或处理的措施时,或局长所在“构成地区”、其他“构成地区”或马来西亚境外植物上的有害生物,危及局长所在“构成地区”植物的生长安全,并认为其“构成地区”的土地全部或部分清空所有植物、部分植物或特定种类的植物,对防止有害生物的扩散是必要时,或需对相应土地上的植物实施根除、销毁或处理。上述Menteri Besar或首席部长、负责相应州农业的州部长、或在某些情况下的局长,应该即刻对相关土地的所有者或占用人送达书面通知,要求他们中的一方或两方在通知所限定的时间内,对植物予以根除、销毁或处理,或对土地实施清空的措施。  (2)  当西马来西亚各州的Menteri Besar或其首席部长以及沙巴州、沙捞越州负责相应州农业的州部长、或各“构成地区”的局长,感到本条第(1)款的指导性措施不能确保植物的安全时,上述官员应该即刻指派检查官员或其他人员进入相应土地,这些被指派的人员可带必要的随行助手、必要的设备或者其他物件,以采取或迫使采取特定的措施以根除、销毁或控制有害生物,或不管危险性有害生物是否存在,均对植物予以处理、或对土地上的特定植物实施清空。(3)本条第(1)款和第(2)款之根除、销毁、控制、处理和清空的成本和所有开支均由相应土地的所有者或占用人支付,当上述措施的成本和所有开支是由土地所有者或占用人之外的他人垫支时,土地所有者或占用人应补偿其有关开支。

13(1) 除本条第(2)款的情况外,土地的所有者、占用人或其他人,无权取得因履行本法而产生的开支或引起的损失的赔偿权利,除非此损失系因为故意的玩忽行为而造成。(2) 作为预防措施,当土地的所有者或占用人被要求对其土地上的无问题植物进行销毁而造成的损失,局长可斟酌决定对其给予适当的赔偿。(3) 赔偿的申请必须是书面形式,并须在要求销毁植物的相关通知发出之日起的三个月内送达局长办公室,否则赔偿的申请不予受理。同时,赔偿不得超过销毁植物的相关通知发出时植物的实际价值。(4) 植物价值方面的任何异议,应资询负责土地收益的官员,并由该官员依照植物所在“构成地区”现时有效的有关土地法予以决定,此决定为最终结论性的决定。(5) 对正确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招致植物、货物、土地或其他生物的损失,政府和本法授权的任何人,享有赔偿追诉豁免权。

14.任何人:(a)不得进境有害植物;(b)不得拥有和持有有害植物,也不得在其所有或占用的土地上允许此类植物的生长;(c)不得进境和持有任何有害生物。局长可通过书面许可的形式,免除关系人对本条部分或全部条款的禁约。

15.当土地上出现有害植物的生长而违反第14条的规定时,相应土地的所有者或占用人应当采取火烧或检查官员、局长指导的其他方法尽快使此类植物完全彻底地被消灭。

16.对第15条规定须被消灭的有害植物,当土地的所有者或占用人不履行其有关义务时,检查官员可带必要的人员、设备和物件进入此类植物生长的相应土地,对此类植物实施完全彻底的消灭,由此而发生的成本和所有费用由相应土地的所有者或占用人支付。

17(1)当出现违反本法规定或第14条的的相关条件而进境、存放有害植物的情况,当地检查官员、海关关员应当:(a)检查官员应直接扣留和彻底消毁相应的有害植物;(b)海关关员应扣留直至将其转交检查官员,由检查官员对相应的有害植物实施彻底消毁;(2)本条“海关关员”适用《海关法》1976(Customs Act,1976)的相应定义。

18.任何人违反本法第14条或第15条即构成犯罪---不管检查官员采取或可能会采取本法第16条和第17条的措施,并可被处不超过10000林吉特元(ringgit)的罚款。

19.任何人无法定的理由故意地在马来西亚境内移动或运输有害生物或有害植物,或造成此类生物植物的移动或运输,即构成犯罪,并可被处不超过10000林吉特元(ringgit)的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者两刑并处。各“构成地区”的局长和检查官员为销毁此类生物或为研究如何销毁此类生物而引起的此类生物在马来西亚境内的移动或运输,不受本条的约束。19A. 任何人从事或试图从事,造成或许可造成,或怂恿有违或不符本法及其相关法规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当无明确的处罚可适用时,可对其处以不超过10000林吉特元(ringgit)的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者两刑并处。

20.本法书面通知的送达,可:(a)直接寄达其本人;或(b)寄达(i) 其职员或家庭的成年成员--通过其本人通常的或最新的住址或工作地址;或(ii)其职员或代理人--通其本人的注册办公地址;或(c)张帖送达:(i)张帖于其本人通常的或最新的住址或工作地址;或(ii)张帖于其本人注册了的办公地址;或(d)采取第21条的替代方法送达。

21.当检查官员确信书面通知的被送达人难以找到,同时本法第20条确立的送达方法不适用时,可采下列方式将书面通知予以送达和告知:(a)在显要位置张贴书面通知的副本:(i)  在土地上;和(ii)  在土地所属地区的法院、寺院、或penghulu 的办公地址或balai、市场或其他公共场所;和(b)在政府公报(Gazette)上公布书面通知的副本,如检查官员认为必要,还可在相应“构成地区”流通的一到多份报刊上刊登书面通知的副本。

22.除非受到公诉人(Pulic Prosecutor)的书面指控,任何人违反本法及其相关法规,法院不对其实施司法程序。

23(1) 为使本法得到彻底有效的贯彻以及为强化本法的主旨,部长可不时地制定相关法规。在无损于前述一般原则的前提下,可制定如下法规:(a) 本法执法官员的权力和职责;(b) 进入土地的方式和书面通知,如有,先示知再进入;(c) 本法授权的植物检疫和其他程序的实施;(d) 土地所有者或占用人发现植物感染危险性有害生物的通知;(e) 本法中局长或检查官员签发的通知、命令的格式;(f) 为控制和预防植物有害生物,对有害生物、有益生物、植物和土壤的控制和此类生物、土壤的进出境条件;(g) 为预防植物病害,对马来西亚现有的有害生物、植物的控制;(h) 在预防危险性有害生物和有害植物的侵入,或当此类生物已出现于马来西亚,在对其实施根除或控制时,有从马来西亚现时存在的民间、军队、海军、空军、警察或其他组织和力量获得协助的权力;(i) 有关收费;(j) 不超过1000林吉特元(ringgit)的罚款或不超过6个的监禁,或者两刑并处。(2)依据本条制定的法规,如涉及沙巴州(the State of Sabah )或沙捞越州(the State of Sarawak(b) 上述被废止条例的有关通知、指导说明、条令、法规与本法条文没有不一致,且被认为是本法的有关通知、指导说明、条令、法规的,可继续生效。

24.《农业有害生物和有害植物条例》1953(the Agricultural Pests and Noxious Plants Ordinance,1953),《沙巴州农业有害生物条例》(the Sabah Agricultural Pests Ordinance)和《沙捞越州农业有害生物条例》(the Sarawak Agricultural Pests Ordinance),除下述情况外,特此废止。

除非:(a) 上述被废止条例的任命与本法条文没有不一致,且被认为是本法的任命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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