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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发布日期: 2012-07-24    来源:    作者:    阅读: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农林业部 农部字第 0639 号)


根据1992 年11 月22 日签署的总理字第84 号《关于农业-林业部的组织和活动的总理令》。
根据1992 年3 月21 日签署的总理字第66 号《关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植物检疫工作的总理令》。
农业-林业部部长决定颁布实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宗旨
保护农业-林业资源,防止危险性植物病虫害进入并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传播。
防止疫情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地区间传播。
参与国际合作,防止危险性植物病虫害随国际间的贸易线路传播。
第 2 条手续费的缴纳
1. 农产品的出口者应当按本条例之规定缴纳手续费。
2. 缴纳手续费应当用老币基普支付。
3. 免缴手续费的部分商品包括:
1)旅客随身携带的商品,重量不得超过2 千克/人;
2)花束、装饰性植物枝条和花朵等,重量不得超过0.5 千克/人。
第 3 条采样
1. 将送往检疫的农产品,应当从受检的农产品中抽取一定数量用于病虫害分析。
2. 检疫人员应当适量抽取采品,以便能使分析结果接近实际情况。
3. 各项检疫分析完成以后,重量超过10 千克的样品应当送还货主,需留作证据的除外。
第二章 出境检疫
第 4 条报检
各机关、组织、公司或个人在向国外输出植物或农产品前,需要《植物检疫证书》的,如果从他德、
他拿练边境口岸或万象机场出境则应当向种植及农业推广局递交《申请》,如果从其他口岸出境则应当
向设有植物检疫机关的边境省份的农业-林业厅提出申请。
第 5 条检疫
各地的植物检疫费用均由货主承担,检疫后的货物应当在21 日内出口。
第 6 条植物检疫证书
1.《植物检疫证明》应当载明符合国际农产品输出有关规定的内容。
364 主要贸易国家植物检疫法律法规
2. 只有直接负责植物检疫工作的官员才有权出具《植物检疫证明》。(植物检疫官员是指由农业-
林业部下属的有关省份的农业-林业厅或种植及农业推广局负责指导并正式任命的植物检疫机关的官员)
3. 即将输出的货物如果不符合输入国的有关植物检疫规定的,不得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第 7 条消毒除害处理
1. 如果在商品中发现输入国禁止入境的病虫害,则应当先进行消毒除害处理后方能出具《植物
检疫证书》。
2. 如果货主同意做上述消毒处理,则由有关的负责官员亲自实施上述处理,或者由经批准的私人组
织实施,但应当持有有关机关颁发的《消毒除害证书》。
第三章 进境检疫
第 8 条进境检疫机关
1. 各机关、组织、公司或个人未经检疫机关检疫不得将植物或农产品输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2. 各机关、组织、公司及个人不得通过邮政途径(包括外交邮政)输入违禁植物或商品,但经种植
及农业推广局和农业-林业部批准的除外。
3. 边境口岸植物检疫机关包括:
3.1 万象市
他德
他拿练
中心邮局
3.2 沙湾拿吉省
沙湾拿吉码头
色蚌(拉堡口岸)
3.3 占巴塞省
纹坎
松棉
3.4 丰沙里省
奔怒
3.5 沙耶武里省
埂陶
3.6 南塔省
孟星
磨丁
3.7 波乔省
波乔口岸码头
3.8 川矿省
南岗
3.9 波里坎赛省
纳北
上卷·亚洲·老挝365
第9 条准予进境
1. 输入植物、种子和农产品的机关、组织、公司或个人应当向种植及农业推广局提出申请,经批准
后方能输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2. 向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输入植物、种子或农产品,应当持有《输入许可证》,并且应当与《输入
许可证》中所注明的情况一致。
3. 向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输入植物、种子及农产品,应当同时持有《植物检疫证书》。
第 10 条向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输入植物和农产品的报检
1. 输入植物或农产品的机关、组织、公司或个人应当向驻边境口岸植物检疫机关的报检。
2. 免缴或应当缴纳手续费的农产品应当按规定向驻边境口岸的植物检疫官员申报。
第 11 条准予进境和植物送往隔离或禁止进境命令的发出
1. 免缴手续费的无违禁病虫害植物和农产品可获准输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2. 无病虫害植物和农产品在缴纳手续费后,由植物检疫官员出具《许可证》后方可输入老挝人民民
主共和国。
3. 发现病虫害的各种植物和农产品,无论是否已缴纳手续费,均由植物检疫官员决定是否应当隔离
后再做消毒除害处理,或退还货主销毁,或退回货物输出国,同时签发《病虫害污染证明》交予货主保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 12 条
机关、组织、公司或个人违反《条例》的,将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货物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移
送法院依法审判。
第五章 违禁病虫害
第 13 条违禁病虫害
如果植物、植物产品和运输工具已污染或怀疑污染了第一部分注明禁止的病虫害的,,应当首先接
受植物检疫人员的消毒除害处理。
第六章 过境检疫
第 14 条
通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运往第三国的农产品,应当持有准许该货物运往第三国的有关材料及
《植物检疫证书》,并通报口岸植物检疫人员,以便按规定签发《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过境植物检疫证书》。
没有《植物检疫证书》的农产品,则口岸植物检疫人员有权按本《条例》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15 条
本《条例》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农林部部长: 西沙瓦.乔本潘
万象,1993 年7 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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