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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与印度尼西亚农业部卫生与植物卫生磋商合作谅解备忘录
发布日期: 2012-07-20    来源:    作者:    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农业部卫生与植物卫生磋商合作谅解备忘录

 

文档由常雪艳上传于2008-12-11[动植物检疫监管司图片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简称双方),

希望通过发展卫生与植物卫生(以下简称SPS)领域的合作,加强两国现有的友好关系,

认识到进行这样的合作对两国人民的益处,

并根据各自国家的现行法律法规,

达成如下一致:

第一条

定义

本备忘录中:

1.“项目用品指为执行本备忘录的活动而提供的设备、材料和其他用品;

2. 认可收藏点指由科学机构建立的合适收藏地点,如博物馆、大学或研究中心,其收藏品可供科研用;

3. 动物指饲养动物及其产品,但不包括水生动物及其产品;

4.“植物指所有种类的植物及其产品。

第二条

目的

本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的目的是加强两国开展SPS领域活动,以保证两国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及促进两国农产品贸易和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

合作范围

在资源条件允许的范围内,本备忘录下的合作活动项目应包括:

一、信息交换:

(一)两国动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疫病信息;

(二)降低或消除检疫风险的技术和处理方法;

(三)进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程序;

(四)来自两国咨询点/通报点的SPS议题。

二、检验检疫措施的协调一致。

三、制定有效的检验检疫措施和程序,建立可以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和疫病传入的基础设施结构。

四、开发检验检疫人力资源和技术。

五、促进合作研究和调查,以提高检验检疫安全。

六、提高检验检疫意识。

七、进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注册程序。

八、当出现影响双边动植物及其产品贸易的检验检疫问题时,双方将及时沟通磋商,及时、适宜地采取解决措施,以维护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并促进贸易的顺利持续发展。

九、双方同意的其他形式的检疫合作。

第四条

执行机构

本备忘录下的合作项目应由双方的下列机构实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

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农业部(MOA)。

三、上述机构应负责各自国内对本备忘录下的活动进行计划、实施和协调,其中包括但不局限于:

(一)确定项目的优先顺序;

(二)选择本备忘录下最优先实施的活动;

(三)制定所选活动的目的,描述其潜在益处;

(四)审核并向双方汇报项目进展;

(五)建议对项目进行适当修改。

第五条

联合指导委员会

一、为推动和评估本备忘录的实施,可组成第三条所提及的具体领域的联合指导委员会。

二、双方将委任高层官员担任联合指导委员会主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副局长;

(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印尼农业检疫局局长。

三、联合指导委员会成员由双方相关机构人员组成。

四、联合指导委员会应向各自的相应机构提出建议,以促进双方在检疫领域的合作,并可在必要时对下列事宜提出建议:

(一)机构的政策、主旨和职能;

(二)有助于双方检疫合作健全发展的其他事宜。

五、联合指导委员会负责:

(一)建议双方对活动做出适宜的投入,包括:

1、 财务投入;

2、 应提供的材料、服务和设备;

3、 印尼和中国专家的数量和专业领域;

4、 项目活动的年度预算;

5、 实施时间表;

6、 评估和审核的程序。

(二)撰写报告。

六、联合指导委员会应负责省级和地区项目的协调。

第六条

附加安排

一、为协助实现本备忘录的目标和执行备忘录,双方可形成附加安排,包括就具体问题成立工作组。

二、如可能,附加安排应对于合作项目、两国提名的执行机构、两国政府对项目的投入、项目用品和技术材料做出具体描述,必要时可包括其他条款。

第七条

费用

一、一方对本备忘录下的合作活动项目的任何财政投入都应取决于资金拥有情况。

二、双方应承担各自人员的工资和生活费、国际旅费、材料费、服务费和设备费用(包括实验室和办公室)、住宿、行政费用和实验室支持费用。

第八条

知识产权

一、双方同意将共同拥有实施本备忘录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并:

(一)应允许各方使用该知识产权,用于维护、改装和改善相关设施;

(二)若一方和/或一方的代表机构将知识产权用于商业目的,另一方有权得到公正比例的特许使用费;

(三)若一方在实施本备忘录下合作活动过程中使用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该方将负责第三方对所有权和合法性的要求。

二、双方应相互保证,为实施合作活动的项目安排而由一方带入另一方领土的知识产权未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利。

三、若一方欲将本备忘录下合作活动的机密资料和/或信息透露给第三方,透露方必须首先获得另一方的同意。

四、若一方要求使用本备忘录下知识产权和印尼、中国以外的另一方进行商业合作,该方应将合作优先权给予本备忘录的另一方。若另一方不能以互利的方式参与,则将放弃优先权。

第九条

人员

一、双方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为印尼和中国的项目人员的工作提供项目所需的便利:

(一)给予中国和印尼项目人员与他国开发援助人员同等的权利和权力;

(二)快速办理中国和印尼人员入境、工作所需的一切文件,包括工作许可证或资格证书。

二、双方应确保其从事本备忘录下项目活动的人员不得在印尼和中国从事本备忘录以外的政治事务、任何商业投机或其他活动。

第十条

信息透露

一、未经另一方批准,一方不得向双方任何非项目人员泄漏或发表信息。

二、项目人员应及时向双方通报关于两国有害生物和疫病发现、爆发和处理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布

项目科学合作研究的成果应在由双方项目人员联合发表之前向双方汇报。

第十二条

样本和其他材料

一、作为项目活动用的具有分类学、体系、诊断或其他重大科学意义的样本或材料必须在两年内送至双方国家的国家级收藏点保存。

二、作为项目活动用的具有分类学、体系、诊断或其他重大科学意义的样本或材料的复制品,以及具有分类学、体系、诊断或其他普通科学意义的样本或材料,可由双方书面形式共同决定后,送至认可收藏点保存。

第十三条

分歧解决

在本备忘录的解释或实施中出现的任何分歧都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或谈判解决。

第十四条

修订

经双方书面同意,本谅解备忘录可随时进行修订。修订内容作为本备忘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十五条

生效、有效期和终止

一、本备忘录自双方正式签署后开始生效。

二、本备忘录有效期五年。若一方未在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备忘录,则本备忘录将自动顺延五年。

三、本备忘录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在本备忘录下开展的尚未结束的安排、项目和/或工程,直至结束。

本备忘录于20081211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用中、印尼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有效。如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代 表 支树平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农业部

代 表 伊万特诺先生(Syukur Iwanto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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