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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植物检验检疫法规
发布日期: 2012-07-20    来源:    作者:    阅读:

植物检疫次法令

第一章   

 第一条  本次法令目的是为了防止检疫性和危险性有害生物通过各种运输工具传入本国领土,在本国的某个地方传到另一个地方或传到其它国家,以保护农业生产和生物多样性。

第二条  携带或运进、出境或过境柬埔寨领土的所有的植物检疫物都必须经过检疫和植物检疫处理。

第三条  农林渔业部为植物检疫主管部门,作物和农业土地改良局为植物检疫职权的执行机构。

第四条 本次法令中重要术语的定义和释义:

a. 有害生物:包括动物界(人类除外)和植物界及病原菌所有物种,无论是否存活,在任一发育阶段能伤害、损害、毁坏及寄生在植物或植物产品内的,都称为有害生物。本次法令从狭义说不只限于昆虫、蜘蛛、老鼠、田鼠、蜗牛、鸟或造成植物病害和杂草的生物体。

b. 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PQP:是指对植物有危险的(潜在经济重要性),尚未在柬埔寨王国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未广,仍需要控制的任何有害生物。

c. 植物检疫:包括调查研究、观察、检查和取样、分析和鉴定植物检疫物以确定其感染状况。

d. 危险性有害生物:是指引起或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对环境和植物资源造成严重破坏的有害生物。

e. 受侵染:指携带或感染任何有害生物。

f. 过境运输:指货物和运输工具从柬埔寨王国领土过境,其起点和终点不在柬埔寨境内,这个过程只是整个运输过程一部分,“过境运输”可包括或不包括转载、仓库贮存、拆散运输或改变运输方式。

g. :是指可以种植植物的任何土壤或矿物质和有机物自然形成的混合物。

h. 疫区:是发生一种或几种已公布的植物检疫性PQP或危险性有害生物DP的区域。

i. 货物:指通过商业或其它目的流通的材料,包括植物、植物部分、植物产品、种子或种子材料。

j. 传染源:是发生一种或几种已公布的植物检疫性PQP或危险性DP有害生物的地点。

k. 植物产品:是指未加工、半加工和已加工的植物源性材料,其本身或加工过程能产生有害生物传入扩散的风险。

l. 人造植物源性材料:是指未加工、半加工和已加工的植物源性材料其本身或加工过程能给有害生物的传入扩散带来风险。这些产品不包括以罐或瓶装的材料,以及不能产生传播有害生物风险的材料。

m. 植物检疫:指植物或植物产品健康控制,即预防、处理或根除有害生物。

n. 植物检疫官(PSO)指受命执行植物检疫的人。

o. 植物:指植物界的所有物种。无论是否存活,在任何生长发育期、整株或部分,此定义不只限于植物的种子、粮谷、块茎、球茎、鳞茎、根、茎、枝条、树干、芽条、压条、接[]枝、腋芽、根茎、叶、花和果实,用铁罐、锡铁罐、玻璃瓶密封进境的果脯和蔬菜除外。

p. 植物检疫要求:指任何国家的植物检疫当局为了避免有害生物通过各种进境途径在本国传入扩散所提出的要求,该要求符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951年的规定

q. 植物检疫证书PC是指货物从原产国出口前,植物检疫当局经检疫后,依照1951年国际植物保护公约规定的模式所签发的国际上公认的证书。所有须进行植物检疫的出进口和转口货物都要求有植物检疫证书。

r. 再出口植物检疫证书PCR是指货物原产地不在那个国家,在出口到第三国前,这个国家的植物检疫当局检疫后,依照1951年国际植物保护公约规定的模式所签发的国际上公认的证书。所有须进行植物检疫的非直接进出口和过境货物都要求有植物检疫证书,非原产地、正在转载的、或贮入仓库、或分散运输的、或改变运输方式、或在第三国进行植物处理。

s. 植物检疫处理:包括对植物检疫物进行挑选、消除、再加工、清洗、净化、封存、退回原产地或销毁。

t. 有益生物:指通过侵染、寄生、捕食对植物生物发育有益的生物,此定义不只限于昆虫、蜘蛛、线虫、真菌、细菌、病毒和其他微生物。这些有益生物侵入其它对植物生长发育有害的生物表面和内部。如重寄生物和昆虫病原微生物。

u. 植物检疫当局PQA:指负责植物检疫的权力机构,从中央到植物检疫站有明显的组织机构。该当局指的是农林渔业部(MAFF作物和农业土地改良局(DAALI)管辖的植物保护和植物检疫部门,植物检疫当局(PQA)与履行IPPC-1951决议的其他国家的植物检疫当局保持长期紧密的合作,并负责与其协调工作。

v. 感染状况:是植物检疫物携带或感染有害生物的程度和特征。

 

第二章  植物检疫

 

第五条 农林渔业部应派出植物检疫和动物卫生官员在柬埔寨王国次法令规定的国际检查站、国际边检站、双边边检站、地区边检站和海上边检站按照他们的职责实施检疫。

农林渔业部应在王国政府批准的火车站、陆地口岸、内河港和空港设立动植物检疫站。

如果柬埔寨王国某地发生植物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疫情,农林渔业部应在该地建立过渡性的检查站以控制疫情,并采用植物检疫处理扑灭疫情,当疫情扑灭后,农林渔业部应撤除所有的过渡性植物检疫站。

植物检疫站应配备技术设备以确保检疫效果。

植物检疫站应设在便于物资运输的场所。

第六条 应按照每个国家的检疫要求实施植物检疫。

第七条 植物检疫物是:

未确认无有害生物的植物、植物的部分、植物产品及农产品。

包装材料或木箱、木托盘或任何运输和贮存工具。

土壤、附在植物根部或植物部分的土壤。

活的或死的有害生物及有益生物。

任何其它非植物源性但仍可给有害生物提供栖息环境的物品。

植物检疫物名单由农林渔业部部长、商业部部长、工业矿产和能源部部长和卫生部部长组成的Pracas共同制定。

第八条 任何人运输植物检疫物,必须执行以下程序:

正确申报材料;

获得植物检疫证书;

用好的包装材料来包装并绑紧以避免在运输过程中泄漏或散落。

按照植物检疫当局指定的地点或方式来贮存和运输;

如果以非指定的地点或方式运输、贮存、装货,须向植物检疫当局申请许可。

第九条 在货物抵达柬埔寨入境口岸或出境口岸前,货主应就近向植物检疫站申报并给植物检疫提供便利,植物检疫应在接到申请后24小时内完成。

    货物出口前10天,货主应向植物检疫当局申请并给检疫提供便利,在这段时间内植物检疫当局应完成植物检疫和检疫处理。

第十条 任何不符合进口国植物检疫要求的植物检疫物,货主应进行植物检疫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支付。

第十一条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发现以下情况,应就近通知植物检疫当局:

a.装载任何植物检疫物的帆船、机动船、轮船以及其它海上行走的船只,因发生故障并漂浮在柬埔寨领土的。

b.飞机在柬埔寨王国领土投掷上述材料的。

第十二条  植物检疫物所有者看见或者知道他/她的材料受到检疫性有害生物损害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控制,如果货主没有能力控制,他/她应向植物检疫当局申请进行检疫处理。

第十三条 如果在口岸发生有害生物时,植物检疫官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和扑灭,以避免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阻。

如果上述措施没有效果,植物检疫当局应停止其运输、装卸直至有害生物完全根除。

第十四条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申请植物检疫应支付植物检疫费,如果要求对货物进行处理以控制有害生物的,须支付有害生物控制费,这些费用应由植物检疫当局上缴国库。

    植物检疫费和有害生物控制费应由农林渔业部部长和财经部部长的PROKAS签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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