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
关于加强卫生与植物卫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以下单称为“缔约一方”,集体称为“缔约方”),
认识到进一步加强缔约方间在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中对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健康,便利和促进本地区贸易,以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盟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得到有效和成功实施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愿意进一步推动缔约方在实施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领域的合作;
希望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盟之间业已建立的战略伙伴关系,
达成如下谅解:
第一条 目的
缔约方根据本谅解备忘录的规定以及各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愿遵循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各项原则,并在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加强在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中的合作,以保证缔约方之间进出口食品、农产品及其它相关产品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的要求,以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本地区贸易。
第二条 合作领域
一、鉴于现有的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实施体系,并根据本谅解备忘录的规定以及各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加强缔约方之间有关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合作与磋商机制,缔约方努力在以下领域进行合作:
(一)建立高效的信息通报和交换制度;
(二)实行缔约方相关人员互访;
(三)基于缔约方的需要和能力,缩小东盟内部发展差距,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和其他的类似活动;
(四)开展本谅解备忘录范围内缔约方共同感兴趣的领域的合作研究。
二、根据第一款第一项建立的制度所通报或交流的信息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一)缔约方关于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缔约方关注的虫害、病害、有毒有害物质的信息;
(三)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的风险评估程序和检验检疫方法;
(四)缔约方实施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情况和出现的有关问题;
三、本谅解备忘录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盟或成员国签署的其它协议,也不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盟任何成员国签署其他有关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合作协议。
第三条 实施
一、为有效实施本谅解备忘录,缔约方同意建立定期磋商机制。
二、缔约方每两年至少举行一次部级会议,如有需要,可随时举行,以回顾本谅解备忘录的执行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盟将轮流主办会议。
三、为加强沟通与合作,缔约方可在需要时成立技术工作组针对专门问题进行研究和磋商。
四、缔约方分别设立本备忘录附表中所列的联络点,负责协调本谅解备忘录的实施和信息沟通。
第四条 经费安排
本谅解备忘录框架下开展的合作活动的经费安排根据资金来源情况,由缔约方逐项商定。
第五条 知识产权保护
一、为执行本谅解备忘录,缔约方进行研究及开发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当受到缔约方依法保护。各缔约方再次确认其所参加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条约之规定。
二、未经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在任何出版物、文献或公文中使用他方的名称、标识和/或官方徽章。
三、当缔约方根据本谅解备忘录开展活动时,各方应就可能产生的与活动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相互进行磋商。
四、无论上述第一款如何,缔约方根据本谅解备忘录共同开展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开发方面的知识产权,或者联合行动获得的研究结果,应根据双方商定的条款,由双方共同所有。
第六条 保密
一、在实施本谅解备忘录或实施与本谅解备忘录有关的协议的过程中,缔约方对获得的或由他方提供的文件和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二、即使本谅解备忘录终止执行,缔约方同意本条款对其仍继续有约束力。
第七条 中止
出于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方面的原因,缔约方有权全部或部分地暂停执行本谅解备忘录。其暂停执行自该方通过外交渠道通知他方起立即生效。
第八条 修订、修改和更正
一、任何一方均可书面要求修订、修改或更正本谅解备忘录的全部或者部分条款。
二、缔约方同意的任何修订、修改或更正均成为本谅解备忘录的一部分。
三、上述修订、修改或更正均需以书面形式写成,自缔约方决定之日起生效。
四、任何修订、修改或更正均不影响此前根据本谅解备忘录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争端解决
有关本谅解备忘录解释、执行和/或实施的任何分歧或纠纷,缔约方应以友好协商和/或谈判方式解决。
第十条 最终条款
一、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除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东盟在期满前6个月内书面通知要求终止执行本谅解备忘录,本谅解备忘录将自动顺延一年并依此顺延。
二、本谅解备忘录的终止不影响缔约方在终止之日前正在执行或达成一致的项目。
三、对于东盟各成员国,本谅解备忘录应由东盟秘书长保存,并由其尽快向东盟各成员国提供一份核正无误的谅解备忘录副本。
本谅解备忘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盟各成员国政府正式授权代表签署,以昭信守。
本备忘录于2007 年11 月 20日在新加坡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如有歧义,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东南亚国家联盟
李长江 王景荣
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局长 东南亚国家联盟秘书长
附表:
备忘录执行和交换信息之指定联络点
联络点详细信息 |
职责与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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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文莱 工业与初级资源部 农业司司长 地址:Jalan Airport Lama, Berakas Bandar Seri Begawan BB 3510 Brunei Darussalam 电话 : +673 2388000 传真: +673 2382226 电子邮件: info@agriculture.gov.bn; jpthea@brunet.b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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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执行和协调机构 |
2. |
柬埔寨 农林渔业部 副司长 地址:#200 Preas Norodom Boulevar, Phnom Penh Cambodia 电话: +855-12-616167 传真: +855-23-217320 电子邮件: PSU_ASDP@online.com.k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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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执行机构 |
3. |
印度尼西亚 农业部 农业检疫局局长 地址:Jl. Harsono RM No.3, Ragunan Jakarta Selatan 电话: +6221 781-6481, 7816484 传真: +6221 781-6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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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执行机构 |
4. |
老挝 农林部 规划司副司长 地址:Lane Xang Avenue, Patuxay Square POBox: 811, Vientiane Lao PDR 电话: + 856 21 41 5358 传真: +856 21 41 2343 电子邮件: |
全国执行机构 |
5. |
马来西亚 农业与农基工业部 秘书长 地址:Wisma Tani No. 28 Persiaran Perdana Precinct 4 62624 Putrajaya MALAYSIA 电话 : 603 8870 1014 传真 : 603 8888 0181 |
全国执行机构 |
6. |
缅甸 农业与灌溉部 缅甸农业司植保处处长 地址:Insein-Gyogon, Yangon 电话: +951 644214 传真: +951 644119 |
全国执行机构 |
7. |
菲律宾农业部 政研司司长办公室 地址:Elliptical Road, Diliman Quezon City 电话: +632- 926-7439/ 928-8741 to 49 loc. 2317/2318 传真: +632- 928-0590 电子邮件: |
全国执行机构 |
8. |
新加坡 粮农兽医局 食品与兽医署署长 地址:5 Maxwell Road, #04-00 Tower Block, MND Complex Singapore 069110 传真: +65-62206068 电子邮件: AVA_Email@ava.gov.sg |
全国执行机构 |
9. |
泰国 农业与合作部 农产品与食品标准局 地址:Phaholyothin Road, Chatujak Bangkok 10900, Thailand Tel: +66 2 2831600 |
全国执行机构 |
10. |
越南 农业及农材展部 国际合作司 电话: +844-8437450/8434683; 传真: +844-7330752; 电子邮箱: dunght.htqt@mard.gov.vn; icdmard@fpt.vn |
全国执行机构 |
11. |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 国际合作司司长 地址:No. 9 Madiandonglu, Haidian District, Beijing P.R.C. 100088 Tel: +8610-82262172 传真: +8610-82260216 |
全国执行机构 |
12. |
东盟秘书处 东盟秘书处 经济一体化与金融局 自然资源处处长 地址:70 A Jl. Sisingamangaraja Jakarta 12110 Indonesia 电话: +6221 7243372 传真: +6221 7243504 |
协调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