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妆品法规体系
- 由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其下各项实施细则包括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化妆品申报相关规定等组成的中国化妆品法规体系;
- 主管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FDA)质检总局、工商总局、海关(进口产品)等。
中国化妆品法规体系
化妆品的定义及分类
-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除上述以外的化妆品,主要有发用类、护肤类、彩妆类、指(趾)甲类和芳香类。
- 化妆品新原料:在国内首次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应对模式
根据化妆品的分类以及国产和进口的区别,不同产品应对化妆品法规的模式不同,如下:
产品类别 | 应对模式 | 政府主管部门 |
国产非特殊类化妆品 | 事后备案(上市2个月内),获得备案凭证 | 省级FDA |
进口非特殊类化妆品 | 事前备案,获得备案凭证 | SFDA |
国产特殊类化妆品品 | 行政许可申报,获得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 | 得到省级FDA审核意见后,再向SFDA申报 |
进口特殊类化妆品 | 行政许可申报,获得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 | SFDA |
化妆品新原料 | 行政许可申报 | SFDA |
SFDA认定的检验机构
自2011年6月1日起,SFDA认定的检验机构包括:
-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药品检验所、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广东省药品检验所11家单位为化妆品行政许可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承担《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规定的全部微生物、卫生化学和毒理学检验项目。
-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上海市皮肤病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6家单位为化妆品行政许可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承担《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规定的人体安全性检验项目和防晒效果人体试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