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33号总统令
1978年,颁布植物检疫法是为进一步提高和加强植物产业局的植物检疫服务,修正和完善现有植物检疫法。
鉴于:
因植物性有害生物危害农作物而引起的经济损失已经日趋严重;
利用控制国内外植物和植物产品扩散来防止植物有害生物的传入定殖及扩散蔓延,这是防控植物性有害生物最实用经济的手段;
现代交通工具和进出口贸易加速了植物和植物产品迅速广泛流通,因此也增加了植物性有害生物的入侵;
植物检疫是一项基础的必要的预防性措施,它是阻止危害农作物的植物性有害生物进入我国的第一防线;
1922年颁布的第3027号法令,名为“为了保护菲律宾岛内的农业免受国外植物性有害生物和疾病的危害,将已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和疾病所致的危害减至最小而进一步控制国内植物材料的法令”,及1930年12月26日颁布的第3767号法令,名为“为保护我国农业及其相关产业,控制活体动物进入菲律宾岛内(包括昆虫、鸟类、虾蟹贝类、蝙蝠、软体动物、爬行动物、哺乳动物及其它不属于第3637号法令第四章中规定的‘国内动物’范围内的动物)的法令”,这两部法令中的某些条款已不适应保护我国的农业的需要,迫切需要及时修正更新;
菲律宾植物检疫的规定和条例必须适应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并遵循国际粮农组织——联合国植物保护公约(菲律宾是签署国之一)中的条款;
通过制定相应法律和条例,提供所需的资源和设备,以及奖励植物检疫官来提高和加强植物产业局的植物检疫服务质量,从而实现上述的目标;
我——菲律宾总统Ferdinand E. Marcos,以议会赋予我的权利特此批准以下法令和规定。
第一节
此法令名为“植物检疫法,1978”。
第二节术语定义
以下术语用于该法令时的含义如下:
a.人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如法人团体、合伙企业、社团、协会、商号、公司和其他法律实体。
b. 局长 指植物产业局局长。
c. 植物检疫官员 指由植物产业局局长任命或指派的人。
d. 国家 指任何独立的政治单位或君主制的国家、地区、殖民地、政治和领土上的从属国。
e. 运输工具 包括任何类型的船或其他人工发明的能够用于海陆空的运输装置。
f. 植物 指活的植物及其某个部位,包括种子、插条、根茎、种球和谷粒、接穗、叶片、根、幼芽和其他繁殖材料。
g. 植物产品 指所有来自植物的产品,无论是天然状态或是已加工的状态,它们可能隐匿植物性有害生物。
h. 潜在的动物性有害生物 由某种动物构成,这些动物容易成为农作物的有害生物如昆虫、猴子、啮齿动物、蝙蝠、雀科动物、兔子、蜗牛和其他可能危害农作物的动物。
i. 包装材料 包括书页、稻草、树皮和其他用于包装并有可能隐匿植物性有害生物的植物材料。
j. 植物性有害生物 任何能够对植物及其产品造成危害的或潜在危害的植物、动物、病原物。
k. 检疫规定 用于执行本总统令的由植物产业局局长实施颁布的行政条例。
l. 商品处理 任何应用于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有可能隐匿植物性有害生物的处理方法,其目的是消灭由植物性有害生物引起的感染和传染。
m. 入境口岸 指进行国内和国外贸易的港口,它包括第一口岸和第二口岸。
n. 进口 据本法令第三节和第四节所述,进口是指把国外的商品输入国内用于栽培、消费、加工、驯化或其他目的。
o. 过境植物/植物产品 植物、植物产品从国内任何一个口岸入境但不卸货。
p. 出口 根据本法令第3、4、6节所述,出口是指把本地的商品输出到国外。
q. 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健康证书。
第三节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进口
凡进口或引入菲律宾的植物、植物产品、可能隐匿植物有害生物的植物性土壤包装材料和植物性有害生物的传染源或介质,都必须严格遵守由农业部秘书长委任的局长颁布的检疫法律、规定和条例。
第四节潜在的动物性有害生物的进口
禁止进口可能成为农作物有害生物或危害农作物的某些动物,如此类动物的限量进口有其正当理由,则凭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可以进口。
第五节过境商品
这里所指的商品是本法令第三、四节中规定的商品和船载货物中的植物性食品或有植物包装的食品,此类商品在过境时需由植物检疫官在港口指定相关人员对商品进行消毒处理。
第六节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出口
如进口国需要,植物产业局局长和植物检疫官应对可能隐匿植物性有害生物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检验和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第七节植物/植物产品、潜在的动物性有害生物及其它物品的检验
为实现本法提出的目标,植物产业局局长因对本法第三、四、五、六节中所指的商品进行检验并采取必要的植物检疫措施。
第八节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境内检疫
为防止菲律宾境内某地危险性植物性有害生物的扩散,植物产业局局长和植物检疫官员应对植物和植物产品进行检验,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并签发检疫证书,证书中必须注明其调运地点。
为防止植物性有害生物的蔓延,必要时,局长可以限制某植物和植物产品在国内的调运。
第九节植物检疫官的指派和委任
局长可以指派或专门委任植物检疫官代表他本人执行和实施本法的各项条款,专门的委任须以书面形式下达。
第十节植物检疫官的权力和职责
a. 对所有的运输工具、船员或乘客的行李和进境邮件实施检疫,以确定是否存在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可能隐匿植物性有害生物的材料以及潜在的动物性有害生物。
b. 可以进入所有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可能隐匿植物性有害生物的材料贮存场所、生长地进行检疫或鉴定。
c. 为确保本法得到有效实施,可采取必要的措施检查进口的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可能隐匿植物性有害生物的材料以及潜在的动物有害生物。
d. 若进口国有要求,可对出口植物、植物产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实施检疫、管理、必要的处理以及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e. 没收和销毁或拒绝进口禁止进境的植物、植物产品和潜在的动物性有害生物以及禁止在国内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对禁止出口的植物产品不予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f. 履行赋予的其他有关职责。
植物检疫官在执行上述权力和职责时,具有警察部门同等权力。
第十一节免责条款
所有货物贮存费、滞留费、运费、劳务费和检验检疫延期费、货物处理费以及邮寄费由进出口商、货主或有关当事人承担。植物产业局或其授权代表对因执行本法规定所引起的货物损害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节进出口方的责任
本法第三、四、六节中所指的进出口商品在登记入舱前,进口方、出口方或其委托代表须向局长出具一份声明,其中应包括收货人/发货人的姓名、地址、商品的用途、种类、性质、数量、原产地、货物装卸的时间、地点、装运货物的运输工具的注册号等。
第十三节运输工具的入境和消毒
国际和国内运输工具的所有人、经营或代理人须向口岸植物检疫官出具出入境通知和进出货物清单及其他相关资料。在出境前,上述运输工具的代理人须在植物检疫官的指导下对交通工具进行清洁消毒。
第十四节收费
在对第三、四、六节中所指的商品进行植物检疫、签发植物检疫证书、进口许可证、货物处理等时,将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局长将就收费标准制定相关法规和条例。上述收费应设立国家植物检疫基金,以便合理使用,且应遵守政府的审计制度。
所有政府部门、国有公司或国家控股公司的进出口货物、经注册登记的赈灾组织或由社会服务发展部批准成立的慈善机构的捐赠物、外国大使和享有总统豁免的人员,国家经济发展局是为发展经济而提出的,可免交上述植物检疫费,但货物处理费除外。
第十五节加班
植物检疫官、熏蒸人员和辅助人员的加班、加餐、交通补贴、住宿补贴及其他开支应由当事人支付,补贴标准应经植物产业局局长提出由农业部秘书处划定。
第十六节协助单位
必要时,植物产业局局长可组织政府部门(包括军事、非军事、国家和当地部门)实施植物检疫条例并向其宣传与该条例相关信息。
第十七节制定特别检疫规定和条例的权力
由农业部秘书处委任的植物产业局局长有权根据执行本法各条款的需要而制定特别植物检疫规定和条例。
第十八节植物检疫局
为执行好本法各规定,植物检疫局由以下各部分组成:
a. 植物产业局局长 主席
b. 海关委托人或代表 成员
c. 菲律宾口岸局主管或代表 成员
d. 检疫局局长或代表 成员
e. 动物产业局局长或代表 成员
f. 国家经济发展局代表 成员
g. 菲律宾中央银行代表 成员
h. 菲律宾椰子局负责人及代表 成员
i. 林业局局长或代表 成员
j. 植物产业局法律顾问 成员
k. 进出口商会代表 成员
l. 植物产业局农作物保护处负责人 成员
m. 邮政局局长或代表 成员
n. 植物产业局植物检疫处负责人 秘书
第十九节植物检疫局的职责
植物检疫局是协助植物产业局局长为有效执行和修订本法而制定相应法规和条例的顾问机构。
第二十节植物检疫局会议
植物检疫局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但特别会议每年不得超过四次。植物检疫局各与会人员每参加一次会议可获菲律宾元P200.00。
第二十一节法定人数
植物检疫局多数成员都具备法定人数。
第二十二节植物检疫局的专款专用
每年有菲律宾元P300,00.00经费用于植物检疫局各项开支,上述经费除外如有额外经费将纳入植物检疫专项基金。
第二十三节罚则
根据法院的裁判:对违反本法规定或伪造、变更、涂改、毁损根据本法签发的任何文件的任何个人、公司和企业处以菲律宾元P20,000.00以下的罚金或监禁,或监禁并处罚金。
第二十四节附则
本法规定生效之前,其他法律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节废除条款
所有与本法规定相抵触的法律、规定和条例均以本法为准或予以废除。
第二十六节生效
本法经批准后生效
1978年6月10日起草于马尼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