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条例第42/Permentan/OT.140/6/2012号
输印尼新鲜水果和水果类蔬菜植物检疫措施要求
前提: a. 根据农业部法规第37/Kpts/HK.060/1/2006号、农业部法规第89/Permentan/OT.140/12/2011号以及农业部法规第15/Permentan/OT.140/3/2012号,制定本输印尼新鲜水果和水果类蔬菜植物检疫措施要求;
b. 随着有害生物(不包括实蝇)侵染后植物检措施技术发展,农业部法规第37/Kpts/HK.060/1/2006号、农业部法规第89/Permentan/OT.140/12/2011号、农业部法规第15/Permentan/OT.140/3/2012号不再适用。
c. 根据上述原因,有必要制订输印尼新鲜水果和水果类蔬菜植物检疫措施要求;
依据: 1. 1992年法规《动物、水产及植物检疫法》第16号(1992年政府公告第56号及公告第3482号);
2. 1994 年7 号法规《WTO 协议批准法》(1994 年57 号政府公告,3554 号政府公告);
3. 1996 年7 号法规《食品法》(1996 年99 号政府公告,3556 号政府公告);
4. 2010年13号《园艺法》(2010年第132号政府公告、第5170号政府公告);
5. 2002年第14号《植物检疫法》(2002年第35号政府公告、第4196号政府公告);
6. 2004年第28号《食品安全、质量和营养法》(2004年第107号政府公告、第4424号政府公告);
7. 关于批准《1951年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1997年第2号总统令和1990年第45号总统令;
8. 关于批准《亚洲植物保护公约》的1992年第58号总统令;
9. 关于国家部委的组织和构成的2009年第47号总统令;
10. 关于《印度尼西亚团结内阁的组织II》的2009年第84/P号总统令;
11. 关于《国家部委的定位、管辖范围和功能以及各级系统的组织结构、管辖范围和功能I》的2010年第24号总统法规;
12. 农业部第22/Permentan/OT.140/4/2008号法规《农产品检疫执行部门组织机构及工作程序》;
13.农业部第09/Permentan/OT.140/10/2009号法规《输印尼植物有害生物运输载体检疫要求和程序》(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09年第35号政府公告);
14. 农业部第61/Permentan/OT.140/10/2010号法规《农业部的组织和工作体系》;
15 农业部第88/Permentan/PP.340/12/2011号法规《植物来源新鲜食品进出口的食品安全控制条例》(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11年第842号政府公告);
16 农业部第93/Permentan/OT.140/12/2011号法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12年第6号政府公告);
17 农业部第94/Permentan/OT.140/12/2011号法规《携带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船只定点进出境口岸》(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12年第7号政府公告);
注意: 1. 世界贸易组织(WTO)于2005年5月18日发布的第G/SPS/N/IDN/24号通告;
2. WTO于2012年5月7日发布的第G/SPS/N/IDN/46号通告;
特决定:
制定: 输印尼新鲜水果和水果类蔬菜的植物检疫措施要求
第一章
总则
条款1
以下术语适用于本法规:
1. 新鲜水果或者水果类蔬菜是处于新鲜状态的水果或者蔬菜作物,其整体或其组成部分都尚未加工为制成品,仍然是潜在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媒介。
2. 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以下简称为“OPTK”,农业部为了防止其进入印度尼西亚境内并且在境内传播所规定的所有植物害虫。
3. 植物检疫证书是由新鲜水果或者水果类蔬菜的原产国或者过境国的主管当局签发,证明新鲜水果或者水果类蔬菜未携带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OPTK)并且满足规定的植物检疫要求和/或者提供其它必要信息的证书。
4. 进境口岸是连接其它国家的海港、河港、横渡海港、机场、邮局、边境口岸,以及根据需要指定的其它地点,作为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媒介的进口、进境口岸。
5. 植物检疫官员,以下简称为检疫员,是依据适用的法律和法规执行植物检疫措施的特定公务人员。
6. 新鲜水果或者水果类蔬菜的所有者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为所有者或者其代理人,是指拥有新鲜水果或者水果类蔬菜或者对其进口负责的法人或者法人实体。
条款2
(1) 本法规是向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进口新鲜水果和新鲜果实类蔬菜以及实施植物检疫措施的依据。
(2) 本法规的目的是防止OPTK(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生物)和实蝇进入到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境内,并且符合新鲜植物源食品安全。
条款3
本法规的范围应当包括植物检疫措施和指定进境口岸。
条款4
(1) 向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境内进口的新鲜水果和新鲜果实类蔬菜可以来自于未受或受到任何实蝇侵害的原产国产地。
(2) 第(1)段中所称的未受任何实蝇侵害原产国/产地,由农业检疫机构的主管依照法令代表农业部部长确定。
(3) 第(2)段中所称的原产国/产地未受实蝇侵害的确定程序,依据适用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
条款5
(1) 如果条款4中所提及到的进到印度尼西亚领土内的新鲜水果或水果类蔬菜是采自未摒除实蝇滋生的原产国生产区,那么这些进口产品应符合处理技术要求。
(2) 第(1)段中所提及的处理技术应当依据新鲜水果或水果类蔬菜的类型加以确定。
(3) 第(2)段中提及的处理措施是为了防止新鲜水果或水果类蔬菜上带有任何实蝇。
条款6
附录中所列出的新鲜水果或水果类蔬菜、实蝇以及处理措施的类型应作为本法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条款7
(1)条款4中所定义的,以及满足条款5中所提及技术要求的新鲜水果或水果类蔬菜的进口,应遵从新鲜植物源食品安全管理的规定。
(2)第(1)段中所提到的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应当遵从新鲜植物源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和法规。
第II章
植物检疫措施
条款8
(1) 任何进口到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领土范围内的新鲜水果或水果类蔬菜应当:
a. 具有配套的原产国和过境国二者所发放的植物检疫证书;
b. 通过指定进境口岸;并且
c. 为加强植物检疫管理,在指定进境口岸,将相关材料呈递给检疫官员。
(2) 第(1)段a项中所提到的植物检疫证书应当包含以下声明:
a. 采自生产区的新鲜水果或水果类蔬菜不带有任何实蝇,或
b. 在原产国已经对新鲜水果或水果类蔬菜采取了处理措施。
(3)第(2)段a项中所提及的声明,实蝇非疫区国家产地的新鲜水果或水果类蔬菜进口时必须声明,并且在附加声明栏中注明。
(4)第(2)段b条中所提及的声明,经检疫处理后的新鲜水果或水果类蔬菜进口时必须声明,并且在附加声明栏中注明。
条款9
(1) 新鲜水果和/或水果类蔬菜进口时,所有者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口岸向检疫官员递交报告。
(2) 第(1)段中所提及的报告做出时间应不晚于新鲜水果和/或水果类蔬菜抵达进境口岸的时刻,并同时随附规定文件。
条款10
(1) 检疫官员应当对规定文件进行审查,以核实文件的完备性、正确性和合法性。
(2) 如果第(1)段中所提及的检验官对检疫证书审查结果中,采自生产区的新鲜水果或水果类蔬菜存在以下情况:
a.来自非疫区国家产地,经证实未包含该产品来自实蝇非疫区原产国生产区的声明,或
b. 来自疫区国家,经证实未包含采取过处理措施的声明。
应当拒绝入境。
条款11
如果,经条款10中所提及的审查结果证实:
a. 规定文件不完全,那么进口物货应被扣押。
b. 规定文件完全、合法和正确,那么将实施植物检疫检查。
条款12
(1) 条款11b项中所提及的植物检疫检查,目的在于发现任何有害生物,并且了解新鲜水果或水果类蔬菜的自然状况。
(2) 如果,经第(1)段中所提及的植物检疫检查发现:
a. 未摒除I类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腐烂或损坏,那么货物应被销毁。
b. 未摒除II类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那么应对货物进行处理,或
c. 摒除了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进口产品允许入境。
(3) 当新鲜水果或水果类蔬菜已符合其他新鲜植物源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和法规后,准许入境(第(2)段c项所提及)。
条款13
条款10、条款11和条款12中所提及的审查、植物检疫检查、扣押、拒绝入境、处理、清理和准许入境,应当依照法律和法规的条款执行。
第III章
进境口岸
条款14
(1)条款8第(1)段b条所提及的新鲜水果和新鲜果菜类蔬菜进境口岸应当包括:
a. 泗水市丹戎霹雳州海港,
b. 棉兰市勿拉湾海港,
c. 雅加达市苏加诺-哈达机场,和
d. 望加锡市苏加诺-哈达海港。
(2)除去第(1)段中所提及的进境口岸,自由贸易区和自由港相关法律或法规所规定的进境口岸,可被用做新鲜水果和新鲜果菜类蔬菜的进境口岸。
(3)经由第(2)段所提及进境口岸的新鲜水果和新鲜果菜类蔬菜的进口决定,只可能满足区域内消费需求,而且应被禁止输出到自由贸易区和自由港之外。
(4)第(1)段中所提及的进境口岸的条款和要件应不适用于,任何采自条款4所规定的原产国中摒除任何实蝇感染的生产地、或者那些食品安全体系已被认可的国家的新鲜水果或水果类蔬菜的进口。
第IV章
暂行条文
条款15
原产国无实蝇发生的任何产区,其非疫区地位在本法规实施前已经确立,则只要其与本法规不相冲突,则其继续有效。
第V章
结语
条款16
依据本法规的规定,农业部法规第37/Kpts/HK.060/1/2006号,农业部规定第89/Permentan/OT.140/12/2011号和农业部法规第15/Permentan/OT.140/3 / 2012号被撤销并不再有效。
条款17
本法规自2012年7月19日起生效。
为让大家了解,本法规特以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公告发布。
2012年7月13日
于雅加达通过
农业部部长
(签名)
沙逊(SUSWONO)
于雅加达颁布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法律与人权部部长
阿米尔·沙姆斯丁(AMIR SYAMSUDIN)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公告第XXX号,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