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法规第88号(Permentan/PP.340/12/2011)
关于进出口植物源性新鲜食品安全控制
印尼农业部发布
前提:
1、农业部进出口植物源性新鲜食品安全控制监管法规第27/Permentan/PP.340/5/2009
2、随着科技发展以及公众对于食品安全和质量关注提升,农业部法规第27/Permentan/PP.340/5/2009已经不再适应,需要进行修订。
3、根据上述两条,需要对农业部进出口植物源性新鲜食品安全控制法规进行重新修订依据:
1、1992年法规《动物、水产及植物检疫法》第16号(1992年政府公告第56号及公告第3482号)
2、1994 年7 号法规《WTO 协议批准法》(1994 年57 号政府公告,3554 号政府公告);
3、1996 年7 号法规《食品法》(1996 年99 号政府公告,3556 号政府公告);
4、1999 年8 号法规《消费者保护法》(1999 年42 号政府公告,3821号政府公告);
5、2000年第102号法规《国家标准》(2000 年199号政府公告,4020号政府公告)
6、2002 年14 号政府规章《植物检疫法》(2002 年35 号政府公告,4196 号政府公告);
7、2004 年28 号政府规章《食品安全、质量及食品营养法》(2004 年107 号政府公告,4424 号政府公告);
8、2009 年84/P 号总统令《成立印尼联合议会2》;
9、2009年第47号总统法令《国家组织法》;
10、关于《国家部委的定位、管辖范围和功能以及各级系统的组织结构、管辖范围和功能I》的2010年第24号总统法规;
9、2005 年10 号总统令《印尼共和国国家部委组织机构及职责》;
10、2010年第24号总统令《国家部委的定位、管辖范围和功能以及各级系统的组织结构、管辖范围和功能I》
11、卫生部第239/Men.Kes/Per/V/1985号法规《确定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单》
12、881/MENKES/SKB/VIII/1996 和711/kpts/TP.270/8/1996 号卫生部、农业部联合公告《农产品最高农药残留限量》;
13、卫生部第1168/ MenKes/Kes/X/1999号法规《食品补充禁用物质》
14、农业部第37/Kpts/HK.060/1/2006号法规《印尼共和国新鲜水果和果蔬进口技术要求及植物检疫措施》;
15、农业部第32/Permentan/OT.140/3/2007号法规《大米加工过程禁用危险性化学物质》
16、农业部第18/Kpts/OT.140/2/2008号法规《未灭活植物源性食品(如球茎类新鲜蔬菜)进口技术要求及植物检疫措施》;
17、农业部第22/Permentan/OT.140/4/2008号法规《农产品检疫执行部门组织机构及工作程序》。
18、农业部第35/Permentan/OT.140/7/2008号法规《农产品良好操作规范需求及应用》
19、农业部第44/Permentan/OT.140/10/2009号法规《农产品收后良好操作指南》
20、农业部第09/Permentan/OT.140/10/2009号法规《输印尼植物有害生物运输载体检疫要求和程序》
21、农业部第3237/Kpts/HK.060/9/2009号法规《新鲜植物食品植物检疫和安全措施填报表单及类型》
22、农业部第46/Permentan/OT.340/8/2010号法规《检疫性动物病原物及植物有害生物传播媒介进出口指定口岸》
23、农业部第56/Permentan/OT.140/9/2010号法规《非进出境口岸植物检疫措施执行规定》
24、农业部第61/Permentan/OT.140/9/2010号法规《农业部组织及工作体系》
并参照以下规定:
1、进出口食品检验和验证原则(CAC/GL20-1995);
2、进出口食品管理体系指南(CAC/GL47-2003);
3、进出口食品检验和验证体系的制定、实施、评估和确认指南(CAC/GL261997);
4、食品检验和验证体系卫生措施等效性评价指南(CAC/GL53-2003);
5、CAC/FAO/WHO 食品标准程序第2B 章,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2000年第2 版;
6、FAO/WHO(2003 年)加强国家食品管理体系指南,确保食品安全质量;
7 、Codex 《食品中污染物和毒素通用标准》CODEXSTAN1931995,Rev.2-2006;
8、《印尼食品中微生物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SNI 7388:2009.
特制定:
本农业部“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进出口安全管理措施”。
第1章
本法规定义如下:
1、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又称作PSAT 食品):指未经过加工,可以直接消费,或可以作为PSAT 深加工原料的任何未经加工的植物源性食品,或经初步加工的食品。
2、PSAT 食品安全:指为防止可能影响人类健康的化学污染物污染PSAT 食品需要的任何条件及措施。
3、化学污染物:指通过农业操作非故意引入PSAT 食品中的化学物质(农残、重金属及生物毒素);
4、生物污染物:指可污染PSAT 食品的生物(病毒、细菌、微生物、真菌、酵母菌);
5、禁止化学品是在PSAT的使用禁止危险化学品。
6、PSAT食品(事先通知)声明文件是指介绍PSAT相关信息的问卷文件,必须由原产国PSAT食品的制造商或出口商填写。
7、 PSAT的安全标准指能够以防止任何可能产生危害人体健康的PSAT食品标准,主要防止化学污染物,生物污染物和/或含有任何违禁化学物的危害。
8、进口是PSAT食品从指定口岸进入印尼。
9、出口的PSAT食品从指定口岸输出印尼。
10、入出境口岸:指被指定的内河港口,机场,渡轮港口,陆港,邮政局,国家边境。
11、承认指印尼PSAT食品安全权威机构对另一国家PSAT食品安全控制体系的同意和接受。12、双边互认指进出口国的安全控制方式不同但都能保证PSAT食品质量安全的两种体系的相互承认。
13、PSAT食品安全体系承认指,印尼PSAT食品安全权威机构对生产PSAT食品安全生产体系的同意和接受。
14、植物检疫官员是在农业检疫机构工作的植物病虫害生物管理政府人员。
15、监管是经印尼承认原产国PSAT安全管理体系后开展的对其安全体系符合性进行评估的一系列活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
16、PSAT食品货主或其代理人指拥有或负责 PSAT食品进口或出口的负责人或法人实体。
17、PSAT种类指任何类型的PSAT食品,其都需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体系。
第二条
(1)为确保进出口新鲜植物源性食品(PSAT)安全控制,特制定本法规。
(2)本法规要求:输入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境内的PSAT食品不得带有超出限量的化学及生物污梁物,以及不得带有禁止进境污染物,以适于人类消费。且从印尼出口的食品也应当符合目的国要求。
第三条
本法规包括PSAT食品的进口、监管、冻结、安全管理体系恢复以及出口。
第二章
进口(进口)
第一部分
总体要求
第四条
(1)任何从事PSAT食品进口的人,应当按照法定规定对其安全性/安全负责。
(2)第一段所述的PSAT食品安全是指PSAT食品中含有化学和生物污染物不超过最高限量并不含有任何违禁化学品。
(3)(2)款中提到的PSAT食品类型,化学污染物及生物污染物的最高限额和禁止的化学品在附件一中所列出,是本法规的一部分。
第五条
(1)任何进口PSAT食品的安全控制,可通过:
a、PSAT食品进口时的检查;
b、承认一个国家的PSAT食品安全控制体系
c、印尼与PSAT食品原产国或目的地国间的双边互认
d、 PSAT食品安全控制产地认证
(2)任何PSAT的进口食品安全控制检查包括检查档案,确认企业资质、取样以及实验室检测。
(3)部长有权实施一个国家的PSAT食品安全控制系统确认、原产国的产地食品安全控制体系认定或原产国和印度尼西亚之间体系互认。
(4)(3)段所述的认可有效期为2年。
(5)承认一个国家的PSAT食品安全控制体系,或PSAT食品安全控制产地认证,或印尼与PSAT食品原产国或目的地国间的双边互认程序在附件2中列出,为本规例一部分。
第六条
(1)第4条第(1)段中关于PSAT食品进口检查包括:
a、随附 PSAT食品安全证书以及原产国PSAT食品声明(事先通知)
b、从通过指定口岸入境
c、为控制PSAT食品安全,在指定入境口岸向植物检疫官员提交材料。
(2)第一段中所指PSAT食品安全证书是指原产国食品安全权威机构出具的书面保证,确认食品安全并适于人类食用。
(3)如食品原产国无PSAT食品安全权威机构,则第二段中所指的证书应由经授权的能确保PSAT食品安全机构出具。
(4)如PSAT食品来自经确认的生产企业或产地,或者经双边互认的国家,则不需要提供第(1)段中项目b所列的安全证书。
(5)第(1)段中提到PSAT食品列于附件三中,为本法规的一部分。
第二部分
PSAT食品进口检查程序
第1款
产地未经认可或原产国未经互认的PSAT食品进口检查程序。
第七条
(1)根据第六条第(1)段要求,在PSAT食品到达前,雇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入境口岸植物检疫官提交安全证书/文件以及按照第6条第(1)段要求由原产国出具的声明文件。
(2)如果PSAT食品未能随附安全证书/文件或声明文件,货物将被暂扣,且需要在14个工作日内提供安全证书/文件以及由原产国出具的声明文件。
(3)第(2)段扣留是指PSAT食品将会在指定地点封存并且在植物检疫官员的控制和监督之下。
(4)在第(2)段所规定的时间内,如雇主和其律师不能提供安全证书/文件以及由原产国出具的声明文件,PSAT食品将被拒绝入境。
(5)扣留期间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雇主或其代理人承担。
第八条
(1)如果PSAT食品进口随附安全证书,植物检疫官员须核对货证以确保证书及声明所述与货物的外包装及物理性状实际相符。
(2)按第(1)段要求,在核查货证时按以下进行:
a、安全证书/文件以及由原产国出具的声明文件中描述与PSAT外包装或物理性状不符的,不许入境;则,
b、安全证书/文件以及由原产国出具的声明文件中描述与PSAT外包装或物理性状相符,则抽取PSAT样品送实验室检测;则,
(3)、按第二段字母b所述的实验室检测期间,PSAT食品应当在检物检疫官员的控制和监管下。
(4)、用于实验室测试样品的采样程序见附件IV(第(2)段字母b所述),为本法规的一部分。
第九条
(1)、第八条中第(2)段字母b所述检测应由授权或指定的实验室完成。
(2)、按照第(1)段要求完成实验室检测,所有人或代理人可指定检测实验室。
(3)、第(2)段中提到的实验室检测的所有支出由货主或其代理人的承担。
(4)据第(1)段要求,指定的实验室列于附件五中,为本法规的一部分。
第十条
实验室检测结果表明如下,则:
a、如化学和生物污染物超过的最高限额和或PSAT食品中含有违禁化学物——作为第四条第(3)段所指的,则拒绝入境;
b、化学和生物污染物等于或不超过最高限额且PSAT食品不含有违禁化学物(第4条(3)款中提到),植物检疫措施按照法定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1)如按照第七条第(4)段,第八条第(2)段a项,或第十条a项,则PSAT不允许进入印度尼西亚。
(2)在第(1)段中所述的拒绝入境后,植物检疫官员应以书面方式通知雇主或其代理人,并列明原因。
(3)在第(1)段中所述的拒绝入境后,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负责人应当向PSAT食品原产国的食品安全管理机关发出不符合通知,并抄送农业检疫主管机构负责人。
(4)拒绝入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货主或其代理人承担。
第十二条
(1)按照第十一条第(1)段要求PSAT食品被扣14个工作日后,如没有运离印度尼西亚,则货物将被销毁。
(2)在执行上述第(1)段所述的货物销毁,植物检疫官员将出具一份正式销毁报告。
(3)上述第(2)段中提到的销毁的有费用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承担。
第2款
来自经原产地认证或经双边互认的PSA食品进口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1) PSAT食品来自经原产地认证或经双边互认国家的,在PSAT食品到岸前,货主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植物检疫官员提交PSAT声明文件(按第八条第1段要求)
(2)当PSAT到达口岸后,植物检疫官员须核对货证,以确保声明文件与货物上的包装信息以及物理性状相符。
(3)按上述第(2)段要求,在核查货证时按以下进行:
a、声明文件中描述与PSAT外包装或物理性状不符的,不许入境;然后,
b、声明文件中描述与PSAT外包装或物理性状相符的,按照法定规定开展植物检疫
第十四条
(1)按第十三条第(3)段项目a 规定拒绝入境的,货物应当立即运离印度尼西亚。
(2)按照第(1)段要求进口PSAT食品拒绝入境时,植物检疫官员应书面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并告知其拒绝入境原因。
(3)按照第(1)段要求进口PSAT食品拒绝入境时,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负责人应当向PSAT食品原产国的食品安全管理机关发出不符合通知,并抄送农业检疫主管机构负责人。
(4)拒绝入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货主或其代理人承担
第十五条
(1)按照第十三条第(3)段项目a要求PSAT食品被扣14个工作日后,如没有运离印度尼西亚,则货物将被销毁。
(2)在执行上述第(1)段所述的货物销毁,植物检疫官员将出具一份正式销毁报告。
(3)上述第(2)段中提到的销毁的有费用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承担。
第三章
监管
第十六条
(1)为了解食品安全体系原产国认证或双边互认的是否符合要求,而开展以下监管工作。
(2)上述第(1)段所述的监管指在PSAT食品进境后的化学污染物,生物污染物和违禁化学物检测。
(3)上述第(1)段所述的监管还指第十三条第(2)段中植物检疫官员对于PSAT食品的货证核查时的样品抽取。
第十七条
(1)第十六条第(2)段中所提监管应按第九条第(1)段要求在实验室进行。
(2)按上述第(1)段所述在实验室检测时,PSAT食品(鲜植物源性食品)在植物检疫官员的控制和监视下。
(3)按第(1)段要求开展实验室检测费用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承担。
(4)第十六条中所列的监管程序列于附件VI中,为本法规的一部分。
第18条
(1)按第十七条第(1)段要求开展的实验室检测表明:
一、 按第(4)条第(3)段要求,PSAT食品化学和生物污染物超过的最高限额和/或含有违禁化学物,此 PSAT食品(鲜植物源性食品)拒绝入境。
二、 按第(4)条第(3)段要求,PSAT食品化学和生物污染物等于或不超过最高限额和并不含有违禁化学物,植物检疫措施应按照法定规定进行。
(2)按照第(1)段要求进口PSAT食品被拒绝入境时,应当立即运离印度尼西亚。
(3)按照第(1)段要求进口PSAT食品被拒绝入境时,植物检疫官员应书面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并告知拒绝入境原因。
(4)按照第(1)段要求进口PSAT食品拒绝入境时,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负责人应当向PSAT食品原产国的食品安全管理机关发出不符合通知,并抄送农业检疫主管机构负责人。
(4)拒绝入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货主或其代理人承担。
第十九条
(1)按照第十八条第(3)段要求PSAT食品被扣14个工作日后,如没有运离印度尼西亚,则货物将被销毁。
(2)在执行在第(1)段所述的货物销毁,植物检疫官员将出具一份正式销毁报告。
(3)上述第(2)段中提到的销毁所有费用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承担。
第四章
PSAT食品安全控制体系认证的冻结和恢复。
第二十条
发生以下情况的,PSAT食品原产国安全质量控制体系认证或双边安全质量控制体系认证被冻结,其恢复由农业部长实施:
一、 按照第十三条第(3)段实施查验时,货证不符的;或,
二、 按第十八条第(1)段中提及的实验室测试结果表明,化学污染物,生物污染物超过最高限额和/或第四条第(3)段中提到,PSAT食品中含任何违禁化学物的。
第二十一条
(1) PSAT食品原产国安全质量控制体系认证或双边安全质量控制体系认证,或第二十条中所指冻结情况发生后的恢复应当在进行评估后并证明原产国的认证再次有效实施后向部长提出。
(2) 第(1)段中所述进行评估/调查核实时,组成一个团队协助部长完成。
(3) 段(2)中提到团队组成由单独的法令确定。
第二十二条
按照第二十条,原产国认证的PSAT食品安全质量控制体系认证被冻结时,第七条所指PSAT食品进口程序参照第十二条实施。
第五章
PSAT食品进口
第二十三条
(1)如果需要,任何PSAT食品(新鲜植物源性食品)的进口应符合目的地国 PSAT食品安全方面的规定。
(2)按第(1)段中提,从印度尼西亚进口的PSAT食品应:
a、货物随附认可测试实验室、授信出证机构或具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证书,证明PSAT食品状况符合目的地国家要求;
b、通过指定的出境口岸;
c、向植物检疫官员报告。
(3)按上述第(1)和第(2)条要求,植物检疫官员在出境口岸检查目的地国所要求的文件完整性和正确性。
(4)按第(3)条要求,检查表明货物与规定相符,PSAT食品允许出境。
第六章
过渡期
第二十四条
(1)本法规开始实施三十天后启运的PSAT食品必须按照部长法规27/Permentan/PP.340/5/2009和38/Permentan/PP.340/8/209规定执行。
(2)至失效期前,上述PSAT食品监管控制体系规定一直有效。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PSAT食品安全质量监管控制应当与植物检疫措施一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自本本规定施行起,部长法规38/Permentan/PP.340/8 /及27/Permentan/PP.340/5/2009被撤销,不再有效。
第二十七条
本法规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后生效。
为了大家都知道,本规定将以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公告颁布。
颁布:雅加达
2011年12月14日
农业部部长
[签名]
SUSWONO
在雅加达日颁布
人法部部长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签名]
AMIR SYAMSUDDIN
印尼政府公告第844号,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