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23日的越南植物保护-农业与农村发展部(QD/BNN-BVTV)2001第56号决定公布
货物进口、出口、进口加工后复出口、出口加工后复进口或过境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时应检物名单
根据1995年11月1日颁布的CP第73号令规定的农业与农村发展部的职能、责任、权力及组织结构;
根据1993年11月27日颁布的CP第92号令规定的植物保护及检疫实施细则;
根据植物保护部下属的局长提案,
作出如下决定:
第1条 货物进口、出口、进口加工后复出口、出口加工后复进口或过境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时应施植物检疫物名单包括:
1. 植物:
a. 各种种苗及其用作繁殖材料的部分,如:种子、嫩芽、生长点、须根、 枝梢、果实、根、块茎及其他人工环境(介质)中培养的植物组织。
b. 各种植株及其部位,如:花芽、花、果实、枝条、树干和茎、叶、根、块茎、树皮以及其他可分离部位。
2. 植物产品:稻谷、大米、面粉、麦芽、糠、茶饼;种子、茶叶、麻纤维、烟丝、烟叶、酒精酵母、酵母;木材及木制品;藤条、竹、席子、刷子、稻草及茎秆;中草药;植物做的挂毯。
3. 各种昆虫、致病真菌、线虫、细菌、病毒、杂草(活的或死的)以及各种植物标本。
4. 泥土及其他可携带植物有害生物的物品。
5. 有可能携带应施植物检疫物的运输工具。
第2条 当货主有要求或越南签署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有规定时应对出口货物实施植物检疫。
第3条 本决定将替代1999年3月16日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部长签署的QD/BNN-BVTV1999第50号决定,并在签署后15天生效。
第4条 各部级单位领导、植物保护部下属的局长、各有关单位领导及个人必须执行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