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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
发布日期: 2013-10-29    来源:    作者:    阅读:

1.关于检查和确保执行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任何程序,各成员应确保:

(a ) 在执行和完成这类程序时没有不适当的延误,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类似的国内产品;

(b)公布每个程序的标准处理期限,或根据请求将预期的处理期限向申请人传达。主管机构在接到申请后立即检查文件的完整性,并以准确、完整的方式通知申请人所有不足之处;主管机构尽快以准确、完整的方式向申请人传递程序结果,以便申请人在必要时采取纠正措施;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即使在申请有不足之处时,主管机构也尽可能继续执行该程序,并根据要求,通知申请人程序的执行阶段,并对任何延误作出解释;

(c )对信息的要求局限于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的适当需要,包括批准使用添加剂或为制定食品、饮料或饲料中的污染物的允许量所必要的限度;

(d)在控制、检验和批准过程中,有关产生或提供的进口产品信息的机密性得到尊重,其方式不应低于国内产品,并使合法的商业利益得到保护;

(e)对产品的单个样品的任何控制、检验和批准要求要视其合理性和必要性而定;

(f)对进口产品程序征收的任何费用与国内类似产品或来自任何其他成员的产品所征收的费用相当,且不高出其服务的实际成本;

(g)程序中使用的设备装置的设点以及进口产品样品的选择应使用与国内产品相同的标准,以便将申请人、进口商、出口商或其代理人的不便减少到最低

(h)根据适用的规定,由于控制和检验后产品的规格发生了变化,则经过改进的产品程序仅限于决定是否对该产品仍然符合有关规定有充分的信心的必要范围内;

(i)建立一种程序来审议对有关这类程序运行的投诉,且当投诉合理时采取纠正措施;

当进口成员实行一种批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制定食品、饮料或饲料中污染允许量的体系,而这一体系禁止或限制未获批准的产品进入其国内市场时,进口成员应考虑使用有关国际标准作为进入市场的依据,直到作出最后决定为止。

2.若一种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规定在生产阶段实行控制,则在其境内进行生产的成员应提供必要的帮助,以便利这种控制及控制机构工作。

3.本协议内容不应阻碍各成员在其境内进行合理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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