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指任何一种措施,用以:
(a)保护成员境内的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虫害、病害、带病有机体或致病有机体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
(b)保护成员境内的人类或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饮料或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所产生的风险;
(c)保护成员境内的人类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动物、植物或动植物产品携带的病害,或虫害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
(d)防止或限制成员境内因虫害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其他损害。
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包括所有有关的法律、法令、规定、要求和程序,特别包括最终产品标准;加工和生产方法;检测,检验,出证和批准程序;检疫处理,包括与动物或植物运输有关或与在运输途中为维持动植物生存所需物质有关的要求在内的检疫处理;有关统计方法、抽样程序和风险评估方法的规定;以及与食品安全直接相关的包装和标签要求。
2.协调一致--由成员共同制定、承认和实施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3.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
(a)在食品安全方面,指国际营养标准委员会制定的有关食品添加剂,兽药和除虫剂残存物、污染物,分析和抽样方法的标准、准则和建议,以及卫生惯例的守则和准则;
(b)在动物健康和寄生虫病方面,指国际兽疫局主持制定的标准、准则和建议;
(c)在植物健康方面,指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与该公约框架下运行的区域性组织合作制定的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
(d)在上述机构未尽事宜方面,指经委员会认可,由向所有成员实施都开放的其他有关国际组织公布的适当的标准、准则和建议。
4.风险评估--根据可能实施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来评价虫害或病害在进口成员境内传入、定居或传播的可能性,以及相关的潜在生物和经济后果;或评价食品、饮料或饲料中存在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对人类或动物的健康产生的潜在不利影响。
5.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制定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以保护其境内的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成员所认为合适的保护水平。
6.非疫区--经主管当局认定无某种虫害或病害发生的地区,这可以是一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或几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
7.病虫害低度流行区--经主管当局认定,某种虫害或病害发生水平低,并采取了有效的监督、控制或根除措施的地区,这可以是一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地区,或者是几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