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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S合作联络机制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 2012-07-13    来源:    作者:    阅读:

一、    引言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加强卫生与植物卫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SPS备忘录》)第三条第四款中的规定,为明确各SPS“联络点”的作用、职责和工作机制,以确保《SPS备忘录》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规则。

二、      联络点的作用和责任

2. 联络点应起到协调《SPS备忘录》实施的作用。各方都应履行以下责任:

  • 确保积极有效的沟通与信息交流,包括更新联络点的变动信息;
  • 协商一致制定《<SPS备忘录>执行计划》并协调实施;以及
  • 安排并准备与SPS合作相关的中国-东盟质检部长会议并协调落实部长会议做出的决议和达成的共识。 

3. 中国将负责信息维护,建立并维护中国-东盟SPS 合作网站。东盟秘书处将根据约定的信息交流和行动计划负责协调东盟成员国和中国的后续活动。

4. 根据SPS备忘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联络点将不影响东盟及其它成员国与中国关于食品安全、动植物检疫和其它特殊技术领域的协议。该政策也不会影响到东盟成员国和中国政府或主管部门之间开展的食品安全和SPS合作与交流。

三、      联络点的工作机制

5. 联络点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中国-东盟SPS合作联络机制会议”(简称“联络机制会议”)。如有必要,经双方同意,可随时召开。定期的联络机制会议应当在与SPS合作相关的中国-东盟质检部长会议之前的适当时间召开。会议可在本届部长会议主办国家召开,或在经双方商定的其它国家召开。

6. 联络机制会议应该讨论《执行计划》所取得的进展和成就以及批准《执行计划》的建议活动,讨论《SPS备忘录》实施相关问题,并安排和准备好即将召开的中国-东盟质检部长会议。

7. 联络机制会议应该由中国和某一东盟成员国的联络点共同主持,由全体联络点派出代表团出席会议,东盟秘书处负责协调工作。

8. 每次联络机制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联络机制会议纪要应由主办国起草,由全体联络点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东盟秘书处则负责向未出席会议的联络点传达会议纪要,以便及时评议并批准相关文件。

9. 任何紧急事件都可以以特别程序在会议间歇向联络点沟通。

10. 联络机制会议和联络点交流的工作语言为英语。

11. 联络点的任何变更包括从属单位、职位、地址、电话、传真和邮件等,都应及时通报其他联络点。

12. 除有专项资助经费或相关各方约定外,联络点所在单位应承担其参与联络点工作所需费用。举行联络机制会议所需的会议场地、设备等会务费用由联络机制会议主办国承担。与东盟成员国相关的费用和财政安排应遵循东盟规定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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