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部长、各位来宾: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向大家致以亲切的问候和良好的祝愿。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越南一直努力地履行加入世贸的承诺,积极实施TBT和SPS协议,加强同各国在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领域的合作。为此,越南已完成了立法工作,建立并完善了相关部门的执法能力,并明确规定了主管当局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权限,以保障消费者健康和动植物卫生,从而达到与世界经济相融合的要求。
为了与各国交流经验,建立长期的进出口食品安全战略伙伴关系,我在此向各位简要介绍一下越南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的管理情况。
1、立法体系
为加强国际贸易,保障消费者健康与动植物安全,根据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兽疫局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制定的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国食品生产现状,越南现已基本完成食品安全管理和动植物卫生保护的立法工作。相关法律条例如下:
- 标准与技术规范法(2006)
- 食品安全条例(2003)食品安全法草案正在拟定中
- 商品质量条例(2003)商品质量法草案正在拟定中
- 兽医条例(2004)准备制定兽医法
- 植物品种条例(2004)
- 家蓄品种条例(2004)
政府和有关部委已制定多项命令、标准和技术规定,以明确并指导上述法律条例的实施工作。
二、主管部门
1、卫生部(越南食品管理部):负责内销进口食品的检疫检验和证明
2、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国家渔业质量保证和兽医理事会、动物卫生局、植物保护局)
经过调整,越南渔业部于2007年8月并入农业和农村发展部,从而统一了包括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动植物保护(包括水产、陆生和两栖类动植物)、国内食品生产链安全管理、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深加工食品的进出口检疫和证明在内的各项职能。
详细情况如下:
- 国家渔业质量保证和兽医理事会:负责食品安全检验、进出口水生植物和动物的检疫证明
- 动物卫生局:负责进出口陆栖动物的检验检疫
- 植物保护局:负责进出口植物的检验检疫
- 贸工部:负责饮料和糖果的食品卫生检疫证明
- 科技部:负责协调各部委管理越南的标准体系,指导各项国 际和外国标准在越南的实施工作
三、越南检验检疫国际合作情况
- 渔业质量与安全
+ 与中国:越南渔业部(现为农业和农村发展部)与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4年签署进出口水产品监督检验检疫合作协议,
+与泰国:越南农业和农村发展部、越南渔业部(现为农业和农村发展部)与泰国农业合作部于2004年共同签署关于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的友好合作备忘录;越南国家渔业质量保证和兽医理事会与泰国渔业部共同签署关于渔业疾病与卫生安全管理的技术合作安排
+与柬埔寨:越南国家渔业质量保证和兽医理事会与柬埔寨渔业部共同签署关于水产品、两栖动物和水生动物质量与安全的技术合作安排
- 动物卫生
+ 越南、柬埔寨、泰国、中国和GMS国家关于动物卫生检疫的合作备忘录
- 植物保护方面
+ 与中国:越南植物保护局与中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共同签署关于水稻迁飞性害虫预报与管理的合作备忘录
+ 与泰国、柬埔寨和老挝等东盟国家签署关于植物保护和检疫的最终协议和合作备忘录
2、其它合作
2.1 渔业质量、食品安全和水产保护
- 为加强各出入境处、各国联络处,特别是东盟各国联络处的信息交流,自2005年,越南与部分东盟国家相继参与了东盟食品快快速预警机制的试点,以保障进口食品的安全。
- 越南国家水产质量理事会派工作人员参加由其它国家或地区组织(如亚太地区水产中心网和东南亚渔业发展中心等)举办的培训活动和学习班,就水产品质量安全、病原体诊断和疾病控制等问题交流了信息和经验。
- 越南国家水产质量理事会同其它国家和地区组织(如亚太地区水产中心网)共同开发了多个食品安全管理领域的合作项目。
- 越南国家水产质量理事会积极参与东盟优良水产养殖场认证的相关培训资料和指南的发展工作。
- 在东盟-欧盟关于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的框架下,越南国家水产质量理事会/越南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已经申请了东盟水产品参考实验室体系,并将于2007年11月6-7日在河内举办东盟水产品参考实验室体系地区研讨会。
2.2 动物卫生
- 派工作人员参加有关蓄禽产品药残控制、动物疾病诊断、疾病监测和疾病控制的国际培训课程、学习班和研讨会。
- 本国实验室,特别是越南国家兽医卫生检验中心,已经装备完善,可以根据国际标准进行药残检测。
2.3 植物保护
- 为加强区域农业贸易,积极参与东盟农药最大残留量参考值的协调工作。至今,已有关于58种杀虫剂的676个农药最大残留量参考值经东盟采纳并应用。
- 参与东盟植物卫生规定的制定协调工作。
- 实施由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资助的东盟植物安全能力建设规划。
- 参与由中国和韩国支持的植物保护检疫培训项目。
- 采用东盟GAP协议,保障水果和蔬菜的安全生产。
四、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中的困难
1、越南缺乏有关中国和许多东盟国家在食品检验证明、水产品加工卫生检验、进口水产品管理程序(包括样品采集制度、试验参数、允许界限、方法/设备、通知方式、中止、二次交货和取消中止)和出口食品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信息。
2、尽管各国已经签署了关于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的安排,有关检验检疫证明的条款并没有得到实施。在这些安排的框架下,各国仅仅开展了有限的合作。
五、关于未来合作的几点建议
- 签署东盟-中国关于东盟地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与疾病预防的
合作协议;建立解决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问题的协商机制。
- 积极实施越南与中国、泰国和柬埔寨合作协议中的各项条款。
重点包括:
+ 交流有关中国和东盟各国食品检验检疫部门的法律、规定、标准、组织结构、职能和职责的信息
+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TBT和SPS协议,协调地区检验检疫机制和标准技术规定同国际相关标准和规定(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兽疫局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关系。
+ 为加强检验检疫能力,开展相关技术合作与培训。
+ 建立东盟中国食品快快速预警机制。
谢谢大家。祝大家身体健康!愿此次大会取得丰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