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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联合主席向会议提交的报告和建议
发布日期: 2012-07-13    来源:    作者:    阅读:

一、引言

1、2002年11月4日在柬埔寨金边举行的第六届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期间,中国-东盟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以期于2010年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ACFTA)。

2、2004年11月29日在老挝万象举行的第八届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期间, 中国-东盟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属下的货物贸易协定,并同意加强在质检领域的合作。

3、与第四届中国-东盟博览会相衔接,2007年10月28-29日在中国南宁召开了以“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与合作,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主题的第一届质检部长会议。此次部长会议发表了《南宁联合声明》,就加强中国-东盟食品安全合作,促进食品贸易和保护消费者权利上达成了共识。

4、2007年11月20日在新加坡举行的11届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期间,中国-东盟签署了在下列领域加强SPS合作的谅解备忘录(SPS-MOU)。

1)建立高效的信息通报和交换制度;

2)实行各方相关人员互访;

3)基于缔约方的需求和能力,缩小东盟内部发展差距,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和其他的类似活动;

4)开展本谅解备忘录范围内缔约方共同感兴趣的领域的合作研究。

5、除上述合作领域之外,中国-东盟SPS合作协调员研修班于2008年10月10-15日在中国北京举行(视为第一届中国-东盟SPS合作联络机制会议),中方强调SPS紧密合作的必要性,并提出将“建立磋商机制”作为补充合作领域。

6、自签署SPS谅解备忘录后,已根据该备忘录行动计划在确定领域提出和开展了若干合作活动。

二、依据2008-2009年度《SPS合作备忘录行动计划》所开展的合作活动进展和建议

(一)建立信息通报和交流制度

7、制定了《SPS合作联络机制工作规则》(见附件1)以支持联络点落实SPS备忘录

8、建立东盟-中国SPS合作网站,涵盖SPS备忘录第二款第1(a)段所规定的信息,以推动SPS信息交流。鼓励东盟和中国开展及时的SPS通报和交流,包括农产品食品贸易不合格信息。。

(二)各方相关人员开展互访

9、自从2007年10月底首次质检部长会议以来,中国与一些东盟成员国进行了互访,并鼓励将来能有更多的访问。

(三)基于各方需要和能力开展培训,研讨会和其他相似活动,以期缩小东盟内部的发展差距。

10.中方举办了若干专门或者部分面向东盟国家的培训班。

(四)在SPS备忘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共同感兴趣领域的联合研究

11.本领域一些活动细节还需进一步确定。

(五)建立磋商机制

12.2008年11月10-15日在中国北京举行了中国-东盟SPS合作协调员研修班(即第一届中国-东盟SPS合作联络机制会议”。研修班的目标是深化对SPS备忘录和南宁联合声明落实要求的理解,并商定2008-2009年度的行动计划。

13. 2010年10月11-12日在中国上海举行了“第二届中国-东盟SPS合作联络机制会议”。这次会议回顾了自2007年11月以来东盟-中国合作进展以及落实2008-2009年度《行动计划》所取得的成就,更新汇总见附件2。会议批准建立三个技术工作组:1)动物检疫;2)植物检疫;3)食品安全,并确认中国-东盟SPS联络机制工作规则。关于建立技术工作组的决议和三个技术工作组的工作规则分别见附件3、4、5和6。 

三、 提出了2011-2012年度SPS备忘录行动计划。 

14.根据2008-2009年度行动计划的5个合作领域,2010年10月11-12日在中国上海举行了第二届中国-东盟SPS合作联络机制会议,质检总局提出了SPS行动计划2011-2012(见附件7),经充分讨论得到了一致同意。 

建议如下 

    希望中国、东盟部长们注意到在执行SPS谅解备忘录上取得的进展,并为未来落实备忘录给予指示。此外,请求部长们研究并批准下述文件:

中国-东盟SPS合作联络机制工作规则;

关于成立技术工作组的决议:

       植物检验检疫技术工作组工作规则

      动物检验检疫技术工作组工作规则

       食品安全技术工作组工作规则

中国-东盟SPS合作行动计划201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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